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能不能...
合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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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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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能不能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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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面
发表于 2023-7-28 15: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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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不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赔的事由,只要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以及损失程度的认定,就应赔偿投保人方的损失。但是,如果由于投保人方未提供完整资料导致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等无法确定,此时应认定投保人方未尽到证明责任,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但拒绝赔付的范围仅限于不能确定损失的部分,对可以确定损失的部分,仍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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