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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私设账户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合伙 公司合伙 445 人阅读 | 1 人回复 | 2023-07-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私设账户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需要负公司债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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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l

发表于 2023-7-28 15: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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