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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两幢楼共用路面部分纠纷由哪个部门界定?

房产相关 房产相关 544 人阅读 | 1 人回复 | 2023-07-28

小区两幢楼共用路面部分纠纷由哪个部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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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i4509

发表于 2023-7-28 16: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建议私下协商,共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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