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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打人缘于年少的张狂

法治纵论 法治纵论 821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3-08-09

  一则《辽阳女检察官暴打12岁小学生》的帖子被网友发布到网上。帖子很快被广泛传播。


  按官方解释,33岁的王妍毕业后便在辽阳市检察院工作,是辽阳市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处科员、书记员,虽然是公务员但并不具备检察官资格。


  2010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妍处以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的治安处罚。


  




  一件因小孩子刮碰车体而引发的普通民间矛盾,被迅速炒作成全国性的事件,有几个因素在内:身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不是模范执行法律,反而遇事大打出手,而对方则是弱不禁风、本应受法律保障权益的弱势学生。


  于是,有图有真相,这也不能怪我们民众不理智,谁叫她“遇事不商量”?


  应当承认,这名检察院工作人员并非履行职务。


  区分公务员身份和公民个人身份有几个标准:(1)时间因素。一般说来,上班时是公务员;下班时是公民个人。这是一个参考性因素,并不是说上班时必然是公务员,下班时必然就不是公务员。(2)职责因素。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是公务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是公民。(3)岗位因素。在工作岗位上时,是公务员;不在岗位上时,是公民。(4)命令因素。在执行命令时,是公务员;不是执行命令时,是公民。四个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后三个。要先确定身份,再确定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行政法上有个典型案例。英国的一个邮递员(在英国属于公务员)骑自行车,在上班时间属于公务行为,下班便属于个人行为。上班时间骑车撞伤了人,发生行政赔偿;在下班时间撞伤了人,则构成民事侵权。当然,有时这种区分过于呆板,有时便导致了一个幽默:一个警察捉拿小偷,当他追到仳离桥正要牛住小偷时,桥上的的大本钟不误解时务的敲了12下——他的下班时间到了。警察为了不至于违法,只能停止追捕,眼睁睁地放掉了小偷。当然如警察、军人等,其是否执行公务可能与制服就有关。这是中国特色。


  当然,老百姓肯定能分清她是不是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


  大家气愤的是:一个检察院的书记员何以如何肆无忌惮?网上有人跟帖:书记员都如此野蛮,如果是检察官,该不会要人命吧?


  熟知检察院的人都知道,这本身是个业务部门。除了部分领导职务外,最基本的主体是检察官。而提升、任用等,最基本条件就是要求具备检察员身份。就我所知,大部分书记员、办公室科员等后勤辅助人员一般是比较自卑的。当然,这是指在检察系统内,在外面,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有些人还是比较自大的。


  这与单位身份有一定关系,现在的检察院可是法律监督机关。而这种监督,又是通过具体的人来实施的,因此,在检察院内,确实有部分人有高人一等的思想,以为自己就是检察院,自己就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自己就有权监督、管理别人。


  上述思想与人品有关,但更重要的因为年青人特有的张狂。大学毕业,就能考中公务员进入市级检察院,这当然是幸运的,特别是对大多数毕业就是失业的蚁族而言。而在一个地市单位,相对封闭,在别人羡慕、吹捧之下,自己也很容易形成夜郎自大的感觉。认为天下老子第一,没有什么摆不平的事。特别是面对自己的爱车受伤,一心疼一着急之下,对相对泼辣的北方女性来说,给个耳光自然就难免。


  说来年龄真是个宝。当年,我刚刚大学毕业时,喜欢吹嘘自己,特别是喜欢炫耀自己的单位。好像自己真有什么了不起一样。还记得在学校读书时,我有一个师弟,常来我们宿舍聊天,他经常夸奖他的姐夫,他姐夫也是我们的师兄,高我们几级毕业,后分配到华山脚下的一处法庭,用了五年时间,就混成了人民法庭a>的副庭长。我这位师弟每提及此事,总是自我表扬,“你看,我姐夫不简单吧?等你们爬华山时,让我姐夫好好请你们一顿”。我们口头上连声附合,但我的内心深处却很不以为然,“毕竟是专科毕业生,五年了才混成个副庭长,还有脸说,我们毕业后……”尽管同宿舍的同学a>都没有说什么,但我知道他们心里和我是同样的想法,毕竟在一个宿舍里呆了四年,谁那点小九九别人都清楚。毕业后的五年,我还是一家基层法院的书记员,连一名法官都不是,遑论副庭长?再过五年,也就是毕业十年后,承蒙领导恩赐和同志们的提携,我终于成了法院的副中层,与副庭长享受一样的待遇。终于,我从人称“小王”到了有人称自己的职务,尽管我嘴上说一点也不在乎,但我内心深处还是很看重这个职务。但这职务来得容易,去得也很快,我出于种种原因调动了工作,来到了一家新的基层法院,于是十年成就的一切都没有了,我又从最低级的法官做起。


  我曾经与一些年轻人交往,他们喜欢在酒桌上自我互封一些职务。我总是笑笑,因为年轻时我也干过这种傻事。而现在,最怕别人介绍自己的身份,因为我自己知道,现在的我,除了会点法律外,别的什么也不会。至于说尘世间的帮忙,我怕是一点本事也没有。所以,我们这个年龄的人,本能的回避自己的身份介绍,除了沟通以外。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原谅这位33岁的女孩子,尽管她是检察院的公务员,她还是个年青人。


  当然,对这个女孩子来说,也应当以此为自省,谁让她是检察院的公务员呢,她应当“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法a>第12条)?


  如果她是个无业的市民,何至于有此之风波呢?


  成为身份,败也身份。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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