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收藏

抗诉之后“差别咋这么大?”

法治纵论 法治纵论 710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3-08-09

  4月7日,《新华网a>》等多家媒体报道《甘肃兰州一法院原副院长受贿 终审被判刑5年》,读完得知此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原副院长周云山一审被认定受贿2.5万元,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其他受贿行为,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后根据认定的相关事实以受贿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周云山自然没有上诉,但检察机关不依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高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定周云山收受贿赂金额共计6.5万元,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现判决已生效。令人感到惊鄂的是,抗诉之后一二审法院在量刑上“差别咋这么大呢”?


  判2缓3与5年实体刑,懂法的人都知道差别可不是一般的大,一个是监外服刑不进监狱门,一个是入狱5年。这就是如今某些“离谱”的法院判决的真实写照,4万元的受贿事实认定与不认定,证据足与不足全,全由法院一句话,刑事也是这样,民事执行就可想而知了!况且受贿者的身份仅是一个小小的科级副院长,还不是处级、厅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明眼人可以看出作出如此大差距的一审判决肯定有特殊的原因,这样的错判不知该如何追究责任,算不算枉法裁判?当然可以辩解为证据和法律的认识问题,或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以内了。法律的量刑幅度和执法人员的执法随意性太大,是当前法律失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各种各样的“悬殊”刑民事判决的背后,无不潜藏着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阴影,司法腐败于无形之中啃蚀着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人民群众对这只看不见的黑手敢怒不敢言,其之所以横行的主要原因是“无形”,暗箱操作在法律的背后进行,群众的肉眼“看不见,摸不着”,想向上反映有证据,只能凭判决结果的显失公平的直觉去判断了,况且有的判决的 “作弊”痕迹并不是那么明显,只是天平有一点倾斜罢了。费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一个错误的判决对法律公正的危害力和对法律威信的损害可想而知,当各种各样的腐败由行政部门渗透到司法领域时,最后一道公平正义的大门面临失守的威胁,问题就已经很严重了,怪不得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也要求“各级干部要警惕权力金钱美色诱惑”了!


  笔者以多年司法实践判断,有失公正和公平的判决的出台,司法不廉和司法人员素质低下仅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司法缺乏独立性,缺乏责任意识,司法缺乏监督,权大于法,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其实没有真正的权力,他们的权力被各种其他更大的权力剥夺了,许多情况下法官心知肚明但不得已而为之,无独立,无权力,当然亦无责任了。君不见陈佩斯、朱时茂为央视侵权起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6日作出的判决,已生效十余年了,央视楞是赖着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法院的执行员想去强制执行,央视的台长只是挥了一下手,北京的上空就乌云大作,不见了天日,法院的执行员们看见央视门口站着的荷枪实弹的武警,也只好避退三舍了。这仅仅是万千权力干扰司法的大案之一,小案更不在少。我国法院的合议制及审委会研究制是一大中国特色,具有某种集思广益的优势但在某些情况下它成了一种集体推卸责任的制度,它成了追究冤假错案时腐败的借口和挡箭牌。每一个司法错误案件的背后都有深层次的权力或体制的影响。当一个素质不高的法官没有责任感的时候,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一种口号时,当违法裁判付出的成本非常低廉时,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超越法律规定的“灵活”界限便不可避免,司法不公必然发生!虽然这种个案情况只是个别,但其对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爆炸性的破坏力相当大,且目前这种执法违法的现象有层出不群的趋势,值得我们高度警惕,欣喜的是我们的党早已认识到了这种腐败的危害,反腐倡谦建设已经被提高到生死存亡的高度来重视,各级纪检检察机构的加强便是一例。在社会大变革的重要时期,构建和谐社会a>,实践科学发展观,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关键,而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筑好最后一道正义防线之关键的关键。无认是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还是从立法,从法律监督,从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下大力气规范司法行为,抑制司法腐败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陕西凤翔县法院)
分享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111 积分
17 主题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