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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官为什么要自杀

法治纵论 法治纵论 704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3-08-09

  刘立明法官自杀了。2010年3月18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38岁的法官刘立明用一根绳子把自己悬挂在租住的房间内。


  没有人能说清楚他为什么要自杀,但同事们对他的评价却是一致地好。有人说他是一个非常能干的人,有理想主义气质。


  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看了报道之后说,他的死可能与他的理想主义气质有关。一个38度的法官,孩子都5岁了,还住在租住的房子里,这是经济上有压力。而身在法院却不能依法办事对一个法官来说更是莫大的痛苦。一个案件应该怎么判,不是法官说了算,也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院长说了算。而院长则是依据各级行政官员们的眼色行事。当事人却都把怨气洒在法官身上,而法官的委屈则只能咽到肚子里。一个好的法官是很难在法院里混下去的,除非他承办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一没权、二没钱的草民。一个案件一旦领导打了招呼,所有的法律都得靠边站,一切都得按领导的意愿办。有时候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收了当事人的钱,好一点的他会明确告诉你,某某是我的朋友,或某某领导打了招呼,你就这么着办。差一点的领导既不跟你说明,又要逼着你非得按照他的心思去办。你合议庭研究拿出判决意见后,那分管院长就是不签发,他只说判决有些问题,要你拿回去再议一议。合议庭再议之后,分管院长仍不满意,他还是要你拿回去再议。你要求把案件拿到审委会讨论他也不允,只到你完全领会了他的意图,按照他的心思写出判决意见,他才会签发。这样的判决肯定是错案,但得好处的是院长,挨骂的却是承办法官。一旦案子发回重审,院长们没有任何责任,承办法官却要被“绩效考核”。


  一位律师a>曾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刘立明法官之死,“听说直接原因是一个案子被发回重审了,压力很大。”


  那位基层法院的法官告诉我,许多法院都把案件被发回重审当作错案处理,年终考核各指标都要被扣分,不仅影响奖励,也会影响晋升。尽管在法院里这种晋升的空间及其微小。而事实上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错案,有不少错案也未必能被发回重审。近些年法院内部形成的一个潜规则是,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与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一审判决前没有进行过沟通,或上下两级法院的法官不熟悉,有些错案才有可能被发回重审。而许多一审正确判决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往往是二审法院受到了权和钱的干扰。有些二审法院的法官收了双方当事人的好处,或双方当事人都找领导打了招呼,左判不是,右改也不是,于是就来个发回重审。直到双方当事人花钱花累了,再摁住他们的头进行调解。但这种情况对一审法院那个顶住各方面的压力,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官来说,不啻是一次致命的打击。这样的打击只有一次就够了,要么他逃离法院,要么他就会学乖了,要么他就只有想不开,象刘立明法官那样去死。


  现在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工资是低的,工作是繁重的,对法律的信仰又被彻底的埋葬了。法院一方面规定去外地办案不得与当事人同行,但法院没有钱报销差旅费用,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靠当事人或代理案件的律师a>陪同吃住,很没有尊严。另一位法官看了上述报道之后,得出一个结论:和中国所有的官场一样,好法官是难在当今法院这个环境中生存下去的。


  刘立明死了。说事情发生后,他所在的法院里曾开过一次会,在会上,院长对大家说:“事情过去就过去了,以后不要再提。”


  然而,面对这种司法状态和生存环境,我们有理由沉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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