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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觑

法治纵论 法治纵论 750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3-08-09

  随着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犯罪问题变得突出起来,已经影响到社会家庭和谐乃至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又好又快的推进。因此,农村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觑,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结合本院案件审理情况,现对我县农村老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原因作简易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老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


  2003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28件29人。


  以上案件按犯罪性质分:失火案15件15人,占受理总件数的53%;强奸案4件4人,占受理总件数的14%;故意毁坏财物案、故意杀人案和妨害公务案均为2件2人,占受理总件数的7%;偷税案、故意伤害案、盗窃案各1件1人,占受理总件数的3%;


  按年龄分:60岁至69岁的有19人,占受理总人数的66%;70岁至79岁的有7人,占受理总人数的21%;80岁以上的有3人,占受理总人数的13%。


  按学历分:具有小学文化或接近文盲的22人,占受理总人数的76%;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有7人,占受理总人数的24%。


  二、老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特征上看,这些老年人精神空虚,生活孤独。在我县农村地区,大部分青壮年长期外出打工或季节性外出,致使老年人生活孤独寂寞,农村生活单调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思想,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六合彩”、“三公”等形式的赌博行为以及为部分早年丧偶孤寡老人为满足生理需求实施性犯罪等。


  (二)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失火案尤为突出,其次是男性老年人猥亵、强奸比较多。


  (三)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如妨害公务、强奸、故意毁坏财物等,且大部分犯罪为非共同犯罪。


  (四)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人进入老年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者。以上受理的4件强奸案中被害人均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


  三、老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在农村地区,老年人多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他们在为人处事时往往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遵法守法也就无从说起了。而当前普法宣传工作中往往会忽略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农村老人。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识,势必使这些老年人混淆是非、善恶、美丑观念,比较容易主动或被动鼓励参与或组织黄赌毒等丑恶行为活动,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身体机能衰退导致反应迟钝。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从而使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施过失违法犯罪行为,这主要体现在老年人失火案。从我县实际情况看,2003年以来老年人失火案15件15人,占老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53%,共计烧毁山林面积12578亩,折合约838.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约101.8万元人民币。


  3、敏感多疑的心理作祟。进入老年期以后,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变得敏感多疑,对事物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引起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总怀疑他人侵犯自己,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家中的狗被人毒死,怀疑是同村人李某所为,遂起报复之心。于是拿农药到其住家背后的山坝下将“敌敌畏”(农药)约一两倒入李子青等人共用的蓄水池中。


  4、社会防范不够。人们往往很难把身体状况较差的老年人跟犯罪联系在一起,从而疏于防范,无形中给老年人犯罪提供了条件。另外未成年受害人特别是幼女的家人,缺乏警惕性,对幼女疏于防范教育,致使幼女因小恩小惠而落入罪犯的圈套,而幼女的无知又使罪犯屡屡得手。如犯罪嫌疑人郭某在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先后多次以人民币一角至五元为诱惑,在梅县畲江镇红星村其住家二楼卧室内与未满14周岁幼女李某(1995年12月11日出生)发生性关系,李某家人均未发现,一直到李某怀孕23周才案发。


  6、养老体制不健全。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问题,部分老年人无力参保,即使参保政府补贴远远不能保障生活需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来源还是主要依靠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当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收入时他们可能会进行小偷小摸等形式的侵财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


  四、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宣传。这是减少老年人犯罪的根本。相关部门在普法宣传教育时,要特别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准,增强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观念,使之自觉遵纪守法,从主观方面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打击与警示教育相结合。要突出打击重点,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伸张社会正义,震慑犯罪,并以案说法,教育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犯罪,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报纸、电视、电台等部门给予老年人正确的舆论引导,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老年人的文化素质和修养,使其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


  (三)、完善老年人保护和犯罪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等对老年人享有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有些条文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为此希望能尽快制定出譬如《预防老年人犯罪法》、《老年人犯罪处罚法》等,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救助,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制裁,以便形成我国老年人保护性法律的完整体系,让全社会都来共同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从而减少老年人犯罪率。


  (五)、加强防范意识。全社会要对农村基层老年人犯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组织和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老年人犯罪。1、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了解村民思想动态,如设立治安联防队,建立治安联络小组,分布各村,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对不良苗头及时制止,有效防止违法犯罪发生。2、“弱势”群体(这里专指未成年人和无法定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切实负起监护责任,想方设法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杜绝犯罪分子乘机作案。3、家长要教育、培养孩子从小不要随便接受他人的钱财,更不能向别人索取钱财。家长还要以身作则,多和孩子谈心、交朋友,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防患于未然,使孩子健康成长。


  (六)、营造良好的尊老敬老的社会环境。1、发挥老年协会的纽带作用。基层村社组织,要加强对老年协会的建设、指导,以老年协会为纽带,加强对老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的健康娱乐、体育活动场所,充实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使其生活充实,精神上有所寄托。2、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基层村社组织应及时就老年人因夫妻之间、子女之间的家庭矛盾以及邻里之间矛盾加以妥善调解,及时排查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的目的。3、发挥家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作为子女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老人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培养老年人的健康心理,避免思想空虚发生违法犯法的现象。4、完善农村养老制度。加快建设农村养老制度步伐,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养老制度,努力提高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每月定期定额发放五保户生活费和最低生活保障户的补助,将无人照顾的五保孤寡老人安置妥当。完善农村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为农村老年人创造安享晚年的良好环境。




  (作者单位: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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