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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一案申请到省高院可以申请专家开论证会吗?

医疗相关 医疗相关 618 人阅读 | 1 人回复 | 2023-07-28

医疗损害纠纷一案申请到省高院可以申请专家开论证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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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yaxu88

发表于 2023-7-28 15: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解答】
1、专家论证会没有具体的法律条例,但有涉及专家论证会的提案和相关法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
专家论证会制度的基本涵义:“当缺乏合理鉴定意见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以弥补法庭专业知识不足、增强法官自由心证功能、准确进行事实认定进而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的制度。
2、如果是听证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在目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听证会是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律强制性规定。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审判、执行部门同意和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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