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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打架事件是如何处理的?

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 356 人阅读 | 1 人回复 | 2023-07-28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打架事件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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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yaxu88

发表于 2023-7-28 16: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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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2、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3、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以及采取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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