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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律师,我急需您的帮助……

法律求助 法律求助 574 人阅读 | 7 人回复 | 2023-07-31

张忠律师,您好!我现在面临困惑,向您寻求帮助。麻烦伸出缓助之手,谢谢!!!
我在出租房屋时产生了经济纠纷,经法院一审判决,对方不服,又到宣城中院进行了二审,最后调解达成协议,双方都签了字,可是对方至今不予执行,我们又向执行厅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在二个月过去了,执行厅那边根本不予执行,打电话问情况,执行厅很偏向对方,还说一些与调解书无关的事。
我想,法律是公正的。张律师,我该怎么办?我的权益怎么样才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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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共 7 个

warkinger

发表于 2023-7-31 23: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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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面

发表于 2023-7-31 23: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广告不如看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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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白

发表于 2023-7-31 23: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我也觉得有做广告的嫌疑。说句实话,执行难的问题是律师能解决的?执行难,纵然有法院执行工作的作为不作为问题,也有司法执行中的不正之风甚至腐败问题,当然也不排除执行中遇到的实际执行困难问题。
总之,法院执行局的人要分清问题的性质,确保执行到位,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正当并可以执行而不执行的,建议当事人到人大、信访、审判法院的上级部门反映,必要时如果有一定的证据,也可以到纪检监察或检察院等部门投诉。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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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516

发表于 2023-7-31 23: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什么广告啊?真是奇怪!我们家被这事情都烦死了,房子租了,钱还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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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ell

发表于 2023-7-31 23: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
   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bjac.org.cn/news/view.asp?id=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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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s0375

发表于 2023-7-31 23: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 会议通过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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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xbs

发表于 2023-7-31 23: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 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 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 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 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 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 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 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 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 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 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 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 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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