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首先 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处理;
其次 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且应当以投标文件为准:所报工期比招标文件短、所报工程质量比招标文件高、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之下、综合单价组价内容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
所以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由此,解释顺序为:①中标人投标文件 ②招标文件 ③合同约定
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59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或认为: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