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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

法律求助 法律求助 636 人阅读 | 2 人回复 | 2023-08-01

我想咨询一下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是什么样的?比方说合同中有些参数配置没有详细的写,但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写了,且所提供的货物是按照招标文件的参数提供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歧义,合同没有详细的说明,但也模糊的提到了。应该如何解决。希望律师帮忙解释一下,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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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共 2 个

ahjswjq

发表于 2023-8-1 01: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以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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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inter2003

发表于 2023-8-1 01: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 首先 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处理;

 其次 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且应当以投标文件为准:所报工期比招标文件短、所报工程质量比招标文件高、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之下、综合单价组价内容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

 所以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由此,解释顺序为:①中标人投标文件 ②招标文件 ③合同约定


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59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 或认为: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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