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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强奸”是假新闻?

法治纵论 法治纵论 711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3-08-09

  “2009年2月21日,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化名)晚上回家,被醉酒的公务员江某强行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宋丽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折断。在明知江某喝醉的情况下,宋丽不及时打120求救,致使江某失血过多而身亡。”


  “2010年3月26日,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没有“及时报案或拨打120”,“最终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就是这样的一个贴子,于2010年3月27日之后,使“请配合强奸”这句话与前些日子网上流行的“临时性强奸”、“被自杀”等“敏感词”一样,在网上迅速蹿红。


  然而,愚人节那天的《法制日报》刊文,称“不配合强奸致死案”纯属杜撰,当事的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检、法两院拟追讨名誉权。


  




  “贴子发布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洛阳市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少知名网站纷纷转载,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一时间陷入舆论的游涡中。


  “一条漏洞明显、稍加注意就能识别的假新闻,何以被大批网友信以为真,并引起如此广泛的传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颇为痛心地向记者表示。


  也正是洛阳区中级人民法院这位“有关负责人”的痛心、让我产生了一份同情,我很想告诉他,一条“稍加注意就能识别的假新闻,何以被大批网友信以为真”?


  首先要声明的是,这条“假新闻”我不仅看到过,还在我的博客a>中转贴过,只是有网友提示为假新闻之后,我立马又删了。


  我只所以转贴,是因为我也曾相信它的真实性。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为什么会相信这种假新闻呢?因为我们现在的法院都去讲“政治”了,不讲法律了。在这种“司法理念”下,什么稀奇刁钻的判决都可能出现,司法的公信力在民众中已荡然无存。在被彻底“政治”化的法院里,只有我们想不到的虚假,没有他们做不到的腐败。


  比如山东淄博的一家法院可以在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强行扣划案外人的银行存款支付给原告,去满足当地维稳的需要;比如西安的一家法院居然在确信印章为假的情况下,仍依据假印章所表述的内容判决当事人还款;比如武汉的一家法院,在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时,仍加大地方保护的力度,判决毫不相干的外地当事人承担责任。还有那些在公众视野下都敢公然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在实体上也作出十分不合情理的判决,无异加剧了法院公信力的下降。我相信,现在,就连法院的法官们也没有几个人还能相信什么“司法公正”之说。


  而洛龙区检、法两院无异成了司法公信力溃崩的牺牲品。但这并不能去责怪网民们缺乏鉴别能力,因为网民们的鉴别能力是从社会实践中得来的,是我们“腐败得令人发指”的司法现状让网民们难辩真伪。


  至于洛龙区检、法两院追讨名誉权之打算,我看还是就此打住吧。现在“真相大白”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你们何来名誉之损失?再说,就是没有这样假新闻,你们也和其他许多司法机关一样,名誉又能好到哪儿去?


  如果没有法制,每个人都有可能会成为受害者,政府、司法机关和其他一时凌驾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之上的权贵们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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