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收学生手机,并声明“无限期代管”,仅于研学期...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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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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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收学生手机,并声明“无限期代管”,仅于研学期间归还,请问是否触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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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ling
发表于 2023-7-28 15: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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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师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财物,具体依据以下相关法律《物权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法》
一、手机是个人合法动产,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依据《物权法》(2007)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依据《教师法》(2009修正)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相关规定。而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四、依据《教育法》(2015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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