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别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担保期已经过了,但...
债权债务
683 人阅读
|
1 人回复
|
2023-07-28
|
我为别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担保期已经过了,但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原告的提示清偿资金通知和邮寄的凭单,但通知落款时间为5月16日,邮寄时间为7月17时,担保人收的内容与原告提供法院的内容不一致,如何抗辨? |
|
|
|
|
|
|
FineRIk
发表于 2023-7-28 16: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可以看是否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提起诉讼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进行抗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