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公布日期: 2012.02.08 施行日期: 2012.02.08 题 注 : (2012年2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条款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 1.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17号令,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2.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22号令,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1.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24号令,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125号令,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26号令,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130号令,2002年4月12日起施行) 5.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1号令,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6.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令,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7.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令,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7号令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渝府令第139号令,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0.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40号令,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1.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渝府令第142号令,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3:修改规章的条款内容 1.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渝府令第13号令) 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矿权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向采矿权人发出‘限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额2‰的滞纳金,但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资源补偿费本金的数额。仍未按通知规定缴纳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额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24号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3.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令)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7号令) 删除第十八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渝府令第164号令) (1)将本通告中的“《建筑渣土准运证》”改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2)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建筑渣土,除必须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外,还必须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6.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87号令)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不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桥通行年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08号令)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 8.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30号令)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