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2023-8-6 23:01| 发布者: lifesinger| 查看: 532| 评论: 0

摘要: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7.16施行日期: 1999.07.16题注: (1999年7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71号公布)(编 ...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7.16

施行日期: 1999.07.16

题     注 : (1999年7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9]71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严明行政纪律,教育和监督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处分是对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所实施的惩戒。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分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应坚持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对受到的行政处分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公务员对受到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六条公务员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警告处分的,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若本人级别工资为公务员最低等级的,则不实施降级处分,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若职务工资档次也为最低档次的,改为记大过处分。

撤职处分是撤销现任职务,撤职后按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重新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若本人为公务员最低职务的,改为降级处分。

受开除处分的,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取消公务员资格,并不得作为公务员被重新录用。

第八条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公务员,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行政处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违反行政纪律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第九条给予行政处分,按下列权限办理:

(一)给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罢免。在罢免前,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第十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做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处分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进行审理;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

(五)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六)将行政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七)行政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员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申请回避期间,被申请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对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须在批准立案之日起的半年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如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一年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分的;

(二)行政处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

(三)量纪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

第十五条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政府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有权建议变更、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受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在行政处分期间没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按照下列期限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

(三)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

第十七条解除行政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提出解除行政处分的意见;

(二)原批准处分机关作出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

(三)以书面形式将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员,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被处分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解除行政处分不视为撤销原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十九条公务员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根据违纪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予以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人事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