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2.06 施行日期: 2005.04.01 题 注 : (2004年12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2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1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全省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37项(含部分中央在湘单位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0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1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用“*”号注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52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1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省政府对全省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纳入《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省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相应地对《目录》进行项目增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许可项目作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公布的《目录》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37项)(省、市、县三级审批项目) ┌──┬───────┬───────┬─────────────────────┬────┐ │ 序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注 │ │ 号 │ │ │ │ │ ├──┼───────┼───────┼─────────────────────┼────┤ │ │工程建设项目招│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1 │标方式、招标组│府发展和改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 │织形式和招标范│政主管部门 │ │ │ │ │围核准 │ │ │ │ ├──┼───────┼───────┼─────────────────────┼────┤ │ │技术改造项目设│ │ │ │ │ 2 │备招标代理机构│省发展和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 │资格认定(初审│员会 │ │ │ │ │) │ │ │ │ ├──┼───────┼───────┼─────────────────────┼────┤ │ 3 │地方企业债券发│省发展和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 │行核准 │员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 │ ├──┼───────┼───────┼─────────────────────┼────┤ │ │限制类限额以下│省发展和改革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 │ │ 4 │外商投资项目核│员会、省经济委│) │ │ │ │准 │员会 │ │ │ ├──┼───────┼───────┼─────────────────────┼────┤ │ │不需中央政府投│ │ │ │ │ │资、限额(规模│ │ │ │ │ 5 │)以下或不涉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 │ │国家有特殊规定│员会 │决定》(国发[2004]16号) │ │ │ │的高技术产业发│ │ │ │ │ │展项目审批 │ │ │ │ ├──┼───────┼───────┼─────────────────────┼────┤ │ │经济适用房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 │ 6 │投资计划核准 │府发展和改革行│决定》(国发[2004]16号) │ │ │ │ │政主管部门 │ │ │ ├──┼───────┼───────┼─────────────────────┼────┤ │ │重大和限制类企│县级以上人民政│《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 7 │业投资项目核准│府发展和改革行│[2004]20号) │ │ │ │ │政主管部门 │ │ │ ├──┼───────┼───────┼─────────────────────┼────┤ │ 8 │工程咨询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 │ │丙级)资格认定│员会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省发展和改革委│ │ │ │ 9 │棉花收购、加工│员会、省质量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 │ │ │ │企业资格认定 │术监督局、省工│) │ │ │ │ │商行政管理局 │ │ │ ├──┼───────┼───────┼─────────────────────┼────┤ │ 10 │供电营业许可 │省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 ├──┼───────┼───────┼─────────────────────┼────┤ │ │承装(修、试)│市(州)以上人│ │ │ │ 11 │电力设施审核 │民政府电力行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管理部门 │ │ │ ├──┼───────┼───────┼─────────────────────┼────┤ │ │电工进网作业许│市(州)以上人│ │ │ │ 12 │可 │民政府电力行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管理部门 │ │ │ ├──┼───────┼───────┼─────────────────────┼────┤ │ │国防交通工程设│国防交通主管机│《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 │ │ │ 13 │施改造、改变用│构 │号) │ │ │ │途、报废审批 │ │ │ │ ├──┼───────┼───────┼─────────────────────┼────┤ │ │占用国防交通控│ │ │ │ │ 14 │制用地、动用国│国防交通主管机│《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 │ │ │ │防交通储备物资│构 │号) │ │ │ │审批 │ │ │ │ ├──┼───────┼───────┼─────────────────────┼────┤ │ │动员地方交通管│ │《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 │省国防交│ │ 15 │理部门所属的运│省人民政府 │号) │通主管机│ │ │力审批 │ │ │构承办 │ ├──┼───────┼───────┼─────────────────────┼────┤ │ 16 │甘草麻黄草收购│省经济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 │ │许可证核发 │ │决定》(国发[2004]16号) │ │ ├──┼───────┼───────┼─────────────────────┼────┤ │ │地方管理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 17 │技术改造项目核│省经济委员会 │[2004]20号) │ │ │ │准 │ │ │ │ ├──┼───────┼───────┼─────────────────────┼────┤ │ │实施学历教育、│ │ │ │ │ │学前教育、自学│ │ │ │ │ │考试助学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18 │文化教育的民办│府教育行政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学校的设立、分│部门 │ │ │ │ │立、合并和变更│ │ │ │ │ │名称、层次、类│ │ │ │ │ │别审批 │ │ │ │ ├──┼───────┼───────┼─────────────────────┼────┤ │ │民办学校聘任校│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19 │长、变更举办者│府教育行政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核准 │部门 │ │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20 │教师资格认定 │府教育行政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 │ │部门 │ │ │ ├──┼───────┼───────┼─────────────────────┼────┤ │ │实施中等学历教│ │ │ │ │ │育和自学考试助│ │ │ │ │ │学、文化补习、│ │ │ │ │ │学前教育等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 │ │ 21 │外合作办学机构│省教育厅 │令第372号) │ │ │ │的设立、分立、│ │ │ │ │ │合并和变更名称│ │ │ │ │ │、层次、类别审│ │ │ │ │ │批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 │ │ │ │ 22 │构聘任校长或主│省教育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 │ │ │要行政负责人核│ │令第372号) │ │ │ │准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 │ │ 23 │构合作办学者的│省教育厅 │令第372号) │ │ │ │变更核准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 │ │ │ │ │构住所、法定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 │ │ 24 │表人、校长或者│省教育厅 │令第372号) │ │ │ │主要行政负责人│ │ │ │ │ │的变更核准 │ │ │ │ ├──┼───────┼───────┼─────────────────────┼────┤ │ 25 │举办国际教育展│省教育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 │ │览审批 │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利用互联网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 │ 26 │远程学历教育网│府教育行政主管│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校审批 │部门 │ │ │ ├──┼───────┼───────┼─────────────────────┼────┤ │ │中小学地方教材│ │ │ │ │ 27 │或国家委托地方│省教育厅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 │ │ │审查的中小学教│ │发[2001]21号) │ │ │ │材编写审定 │ │ │ │ ├──┼───────┼───────┼─────────────────────┼────┤ │ 28 │社会力量设立科│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 │ │ │ │学技术奖登记 │ │) │ │ ├──┼───────┼───────┼─────────────────────┼────┤ │ 29 │实验动物许可证│省科学技术厅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 │ │ │核发 │ │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委令第2号发布) │ │ ├──┼───────┼───────┼─────────────────────┼────┤ │ │科技类民办非企│县级以上人民政│《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 │ 30 │业单位设立登记│府科学技术行政│251号) │ │ │ │审查 │管理部门 │ │ │ ├──┼───────┼───────┼─────────────────────┼────┤ │ │清真食品生产加│市(州)、县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 │ │ │ 31 │工企业改变服务│民政府民族事务│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 │ │ │ │方向审批 │工作部门 │ │ │ ├──┼───────┼───────┼─────────────────────┼────┤ │ 32 │公务用枪持枪许│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 │可 │ │ │ │ ├──┼───────┼───────┼─────────────────────┼────┤ │ 33 │设立营业性射击│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 │场审批 │ │ │ │ ├──┼───────┼───────┼─────────────────────┼────┤ │ 34 │民用枪支持枪许│县级以上人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 │可 │府公安机关 │ │ │ ├──┼───────┼───────┼─────────────────────┼────┤ │ 35 │配售民用枪支企│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 │业许可 │ │ │ │ ├──┼───────┼───────┼─────────────────────┼────┤ │ 36 │枪支运输许可证│省或设区的市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 │核发 │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 │省或设区的市人│ │ │ │ 37 │入境枪支携运许│民政府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 │可 │、出入境边防检│ │ │ │ │ │查站 │ │ │ ├──┼───────┼───────┼─────────────────────┼────┤ │ 38 │机动车登记、临│公安交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时通行牌证核发│门 │ │ │ ├──┼───────┼───────┼─────────────────────┼────┤ │ 39 │机动车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标志核发 │门 │ │ │ ├──┼───────┼───────┼─────────────────────┼────┤ │ 40 │非机动车登记 │公安交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 │门 │ │ │ ├──┼───────┼───────┼─────────────────────┼────┤ │ 41 │机动车驾驶证核│公安交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发、审验 │门 │ │ │ ├──┼───────┼───────┼─────────────────────┼────┤ │ 42 │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道路施工许可 │门 │ │ │ ├──┼───────┼───────┼─────────────────────┼────┤ │ │机动车运载爆炸│ │ │ │ │ │物品、易燃易爆│ │ │ │ │ 43 │化学物品、剧毒│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放射性等危险│ │ │ │ │ │物品通行许可 │ │ │ │ ├──┼───────┼───────┼─────────────────────┼────┤ │ 44 │外国人出入境许│省公安厅及其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 │ │ │可 │权的公安机关 │ │ │ ├──┼───────┼───────┼─────────────────────┼────┤ │ 45 │外国人居留证核│市、县级人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 │ │ │发 │府公安机关 │ │ │ ├──┼───────┼───────┼─────────────────────┼────┤ │ 46 │外国人长期居留│市、县级人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 │ │ │或永久居留许可│府公安机关 │ │ │ ├──┼───────┼───────┼─────────────────────┼────┤ │ 47 │外国人旅行证核│县级人民政府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 │ │ │发 │安机关 │ │ │ ├──┼───────┼───────┼─────────────────────┼────┤ │ │ │公安部授权的地│ │ │ │ 48 │因私护照核发或│方公安机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 │ │ │变更、加注 │、县人民政府公│ │ │ │ │ │安机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