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0.07 施行日期: 1992.10.07 题 注 : (1992年10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2〕160号发布)(编者注:本通告已被2002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个体、私营饮食饭店所经营的饭菜必须明码标价,实行公开交易,并按规定实行就餐菜单制度。顾客就餐前,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必须向顾客讲明各类菜肴的质量、数量及价格。顾客同意后,应填制菜单。菜单应标明菜肴种类、数量、价格,一式三联,除提供给顾客一份外,其余两份应保存三十天备查。 二、严禁强买强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其他坑害诈骗消费者的行为。 三、严禁敲诈勒索顾客的钱物;严禁以色情引诱顾客;严禁嫖娼卖淫。 四、违反上述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公安、物价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个体、私营饮食饭店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六、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个体、私营饮食饭店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其文明经营,礼貌待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