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21 施行日期: 1999.06.21 题 注 : (1999年6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9]5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4年6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登记注册地不在大连市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以下称外来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所在管辖区内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外来施工企业在大连市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经营活动的,事前须持下列证件向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领取《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所在地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签署的外出施工证明; (四)企业在大连市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及联系电话,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或任命文件及工作简历证明; (五)项目经理及各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六)近三年内施工的代表工程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机构或业主邀请函。 第五条外来施工企业取得《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后,还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取得《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的外来施工企业,不得在大连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六条《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三月份,外来施工企业须向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并填写《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审查表》。审查合格的,由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年检印章。 凡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即行失效。 第七条外来施工企业在大连市的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到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施工的,应办理《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注销手续。 第八条外来施工企业须按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外来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招投标,须出示《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的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核定质量等级等手续。 第九条外来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5日内,须持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到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许可证》,并按市财政局、物价局的规定缴纳跨地区施工企业入境承包工程资审注册登记管理费。 工程竣工后,外来施工企业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定期考核,综合评价。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