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计委关于南京市地方留成外汇使用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31 施行日期: 1989.01.31 题 注 : (1989年1月3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全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订我市地方留成外汇的使用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外汇使用的原则范围 按规定留给市政府的地方留成外汇主要用于:为扶持出口创汇的产品生产、技术改造中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关键设备的用汇,农业生产中国内无法解决的物资进口,以及社会事业所必须的用汇,并适当安排用于由市地方留成外汇担保的外汇债务。 二、外汇使用的方法和办理程序 1、每年十月由各主管局(公司)向市计委编报所属系统下一年度的外汇收支计划(属工交企业技术改造用汇计划同时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计委)。 2、市计委根据下年度的用汇计划结合市留成外汇收入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下年度用汇计划。 4、计划中列明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由市计委逐项审批,凭批文由用汇单位填写订货卡片并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后送外贸订货。 5、凭订货合同由市计委开出外汇额度支取凭证。 6、到市外管局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三、收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关于地方留成外汇也可以进行有偿使用的精神,今后凡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使用地方留成外汇一律收费,收费标准由市地方留成外汇调剂基金会参照外汇额度调剂市场价确定(每季度核定一次)。凡公用事业、农用物资的用汇以及列入市补计划供应的进口物资用汇减半收费。凡社会事业单位非生产经营性的用汇,经市地方留成外汇调剂基金会批准后予以免收。 四、收费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留成外汇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决定设立地方留成外汇调剂基金会。基金会会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基金会成员由政府分管秘书长、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外管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基金会下设办公室,与市计委综合处合署办公(不增加编制和人员)。基金会定期召开成员会议,研究基金的收免办法,收费标准和使用原则。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并定期向基金会汇报资金活动情况。基金会章程另行拟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