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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

2023-8-6 23:43| 发布者: 红黑白蓝| 查看: 444| 评论: 0

摘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9.29

施行日期: 2015.09.29

题     注 : (2015年9月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保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由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市、区两级有关行政审批事,具体事项按照附件《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表》实施。

二、委托部门应当将被委托部门和被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加强对被委托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便捷服务,并且对被委托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部门应当主动与委托部门衔接,建立健全被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制度,明确审批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委托部门应当与被委托部门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及被委托部门、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被委托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且将被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表(18项)

附件

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表(18项)

(图表略,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