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23 施行日期: 2004.06.23 题 注 : (2004年6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规章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并决定对这些规章作出相应修改(附后)。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部分规章修正案(共9件) 一、《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三、《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四、《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 五、《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中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省商务厅”。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六、《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擅自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七、《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一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八、《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不得开采地下水、采矿、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因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等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九、《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一)第九条修改为:“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