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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规定

2023-8-7 00:42| 发布者: 西域·骆驼| 查看: 256|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0.04施行日期: 1988.10.04题注: (1988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 ...

江苏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0.04

施行日期: 1988.10.04

题     注 : (1988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8〕1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自力更生能力,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增强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军工企业(民品部分)。

第三条

组织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消化研制推广,是开放地区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有关方面都要积极参加和支持消化吸收研制工作,加快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的进程。

第四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包括以下工作:

(一)投产、达产。消化引进的技术软件,掌握技术诀窍、生产操作、质量控制、检测方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笔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二)国产化。对采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逐步实现元器件、原材料、工模具和备品备件的国产化,批量生产出与进口设备水平相当的产品。

(三)研制设备。对引进的技术、样机、样品进行研究分析、设计、试制并批量生产出与进口设备水平相当的产品。

(四)发展创新。在掌握引进技术原理的基础上,通过试制试验,开发出具有不同特色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第二章 目标及要求

第五条

按照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以及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并根据引进项目不同的技术经济目的,确定消化吸收工作目标,并加强分类指导:

(一)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的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投产、达产、创汇水平及其实现的目标期限。

(二)以进口元器件、原材料生产内销产品为主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国产化率(单位产品有国产零部件替代进口部分占全部进口散件(CKD)价值的百分数),批量生产能力及其实现期限。

(三)以提高全行业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降低能源及原材料消耗为目的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研制、攻关和发展创新生产装备和工艺技术及其实现期限。

第六条

全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重点是:

(一)技术冒进项目的投产、达产。

(二)行业更新改造需要量大,能带动全行业技术水平的装备性产品的研究、攻关、试制、创新。

(三)国内外市场适销,但还需大量外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和工夹模具等的国产化。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计划编报

第七条

省计经委负责组织全省消化吸收工作,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对消化吸收工作予以协调、指导。

第八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省计经委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和技术经济政策,编制省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归口产品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目标规划、信息发布、成果推广和组织协调工作,编制行业重点消化吸收年度计划,主持实施相关的国家和省的重点计划内项目。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技术资源优势,选定重点,组织并编制本地区消化吸收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安排消化吸收工作,必须在审批技术引进项目同时考虑。引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必须包括消化吸收的工作目标及承担单位的资格审查等内容,否则各级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在资金投放、进度安排、人员组织等方面主管部门要把消化吸收、国产化与相关的技术引进、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基本建设“一条龙”地配套安排,同步落实。

第十条

对于要列入省级重点计划的项目,省各有关厅局、各市经委(计经委)应在做好项目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九月底前报省计经委,由省计经委组织审核后,确定下年度的消化吸收计划。

第十一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重大项目,都要实行公开招标制,打破地区、行业界限,充分发挥军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现有的技术装备优势。

第十二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可由引进使用方为主进行,也可由消化吸收方(企业、科研、设计单位)为主进行。

凡用国家外汇,省、市和企业留成外汇引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制造诀窍、机械设备等,除中国专利保护期内的技术和涉外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部分外,任何人不得寻找借口,阻碍消化吸收、开发创新。设备拥有单位有义务向承担消化吸收的制造单位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三条

省重点项目必须纳入承担企业承包经营中去。

项目实行合同责任制。项目总成单位要与项目主持部门签订合同,对项目负责。并以总成单位为主建立协作攻关网络。项目主持部门也应责任到人,相应成立协调领导小组,抓好立项、招标、定点协调进度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消化吸收工作中,有必要出国考察、培训的,可按引进项目出国审批程序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在消化目标期限内不得调离。

第四章 资金

第十五条

省、市要建立技术开发基金,并在其中设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专项,用以扶持重点项目。该专项资金包括:科技三项费用、财政拨款、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等。

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与基金配套使用。

省和各市还应在留成外汇中划出一块,专项用于支持重点消化吸收项目。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首先应在企业的技术开发基金中筹措消化吸收资金。资金来源为:承包经营企业留利用于技术进步部分、新产品免税税金、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允许企业使用的部分。有留成外汇企业应配套使用。

第十七条

承担省重点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的企业,可按上年度销售额提取2%的费用,专项用于消化吸收工作。该提取部分计入成本。如提取后影响工资总额的,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在核定工资和效益挂钩时可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软件的消化,样机、样品、工夹模具的购置,配套件和原材料的试制、协作攻关以及有关标准、计量、检测手段的完善。

第五章 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消化吸收开发的新产品,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可优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其他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产品,纳税有困难的,企业也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消化吸收过程中,需要进口的样机或需配套进口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价值在总体价值40%以下),可享受海关税收优惠:

(一)对于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供解剖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样机(品),经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批准进口后,可按规定税率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消化吸收工作研制阶段需配套进口的少量关键零部件,如因在进口环节征税后提高了开发新产品的成本难以内销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先将详细算帐材料报主管部门审定,然后向海关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一条

重大的消化吸收项目要组织社会协作攻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协作承担消化吸收项目,技术转让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消化吸收国产化的产品,凡使用消化吸收国产化产品而减少或不再进口、节约外汇的企业,由于价格的原因,致使本企业产品成本增高,利润下降,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调整利润留成中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比例。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后开发生产的产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技术检验部门验收后,其技术性能和技师质量指标基本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并具备批量供货条件的,国家给予保护。企业应及时提出报告,由省计经委审核后转报国家颁布,限制或禁止进口同类产品。海关取消该类产品进口单位的关税减免优惠。

第二十四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年实现替代进口节汇三百万美元以上的,在该产品开始销售的二至三年内,企业可参照财政部关于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有关规定,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奖金,增发的奖金打入生产成本,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但对其中已享受出口创汇奖励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不再享受此项免税照顾。

第二十五条

替代进口的产品,若有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占产品总价值40%以下者)尚需用外汇进口,产品销售时,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向国内用户收取部分外汇。

第二十六条

承担消化吸收计划项目的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应视其工作目标完成的好坏、贡献大小给予表彰。企业消化吸收工作取得成效者,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消化吸收成果,由提供引进设备技术的单位和承担消化吸收制造单位共享。有权申请各级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优秀新产品奖。发展创新的成果,可申请发明奖。

第二十八条

没有按消化吸收目标完成任务者,以及使用国家外汇和外汇贷款的引进单位,阻碍按计划开展消化吸收工作者,各级主管部门五年内不再批准引进项目,并负责限期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如数补缴入库。

第二十九条

引进技术进口的机器设备,到货半年后闲置不用,也没有提出消化吸收工作目标和计划,主管部门应查清原因,按引进项目审批权限划分原则,向省、市、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对造成损失者,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引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不调查,不报告,应作失职处理。

第三十条

承担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重点项目的单位,由于主观原因,不按技术经济合同条款的规定完成任务者,或消化吸收后产品质量低劣,又不及时努力改进、提高,以致不能使用者,项目计划的下达部门应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和相应的优惠待遇,追回其项目的拨款、贷款、外汇等,并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可以根据各自财力情况,具体制定优惠政策和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