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级对外经济工作办事效率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07 施行日期: 1988.09.07 题 注 : (1988年9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1988〕115号发布) 全文 为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省级机关要做出表率。按照规定权限需要报省批办的,必须及时正确办理。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分工协作,统一步调。有关利用外资项目,仍按现有分工办理。利用外资的规划、方向、重点,省办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评估,由省计经委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对外洽谈,合同、章程的审批等,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投产后的协调管理,由省计经委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办理。 利用外资的规划和省办重大项目的立项,由省计经委为主组织研究提出方案,经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省政府决定。 二、建立会办制度。有关对外开放工作方面需要省批办的事项,由省对外开放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办。会办组成人员由省计经委、经贸委、科委、建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税务局等部门各指定一名主管处长为代表参加。根据会办议题,可临时增加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在已定原则范围内的事项,会办意见一致的,即可由有关部门或开放办办复。重要事项或会办意见不一致的事项,提请省政府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会办或省政府决定。 三、及时办复。凡各地、各部门有关对外开放方面的工作规划、请示等,省对外开放办和省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文到十五日内办复。 各地、各部门需向省请示的有关对外开放方面的专题性业务事项,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在十五日内办复。如部门需向省政府请示的,应在十五日内提出意见,送请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会办后,请示省政府决定。 四、办理利用外资和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需报省审批和省办的,项目建议书主送省计经委核办,省计经委收到后迅即与省经贸委、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研究,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复或向上转报。如需要报省政府决定的,送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会办后请示省政府领导决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送省计经委,经组织评估后由省计经委在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会核办复。 凡需要有关部门办理必要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如认为不能办的,应即送省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办或提请省政府决定。 五、办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按规定权限,各地径直主送省计经委核办,省计经委根据国家规定原则和权限,会同省科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在十五日内予以办复或向上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