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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本)

2023-8-7 00:38| 发布者: fcsyzh03| 查看: 450| 评论: 0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15施行日期: 2010.11.15题注: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15

施行日期: 2010.11.15

题     注 :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20号文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税)的个体商贩及个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X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实际定期定额管理,采用综合负担率纳税的纳税人,只就其实际负担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这里所说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城市;“县城”是指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镇。

市区、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不在同一地的,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按纳税地的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征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也同时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产品按规定退还已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但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按政策或经批准给予纳税人减征、免征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被查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

纳税人错纳多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经申请批准退还的,同时退还错纳多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要保证用于本地的城市、乡镇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城建主管部门作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