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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人员出入国(境)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2023-8-7 00:46| 发布者: axwww| 查看: 291|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人员出入国(境)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08施行日期: 1988.09.01题注: (1988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人员出入国(境)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08

施行日期: 1988.09.01

题     注 : (1988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布苏政发〔1988〕107号发布 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

全文

为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外开放的有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曾授权南通、连云港、苏州、无锡、常州等市人民政府有权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事项。为实施我国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1、2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8〕17号文件精神,省政府授权全省地级省辖市一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市级(不含市)以下人员出国事项和国外非官方人员来华事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市使用市地方留成外汇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有外汇派遣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团组、人员中,如有副省级(含)以上干部带队,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分两次(上半年出访在头年11月,下半年出访在本年度5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如有副市长级或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带队或参加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市与和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或港澳地区开展经济贸易活动,邀请国外人士来访,凡属副部长以上官方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低于副部长级的官方人士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非官方人士,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省经贸委批准的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加工出口企业、劳务承包工程企业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需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发一年多次出国任务批件。一年内再次出国,授权企业自行审批,不再进行政审,不再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再次出国、出境,须由企业出具公函经市外办到省外办(南通、连云港两市由市外办直接受理)办理出访签证手续事宜。如商务活动确需在国外申办第三国签证时,由省外办(南通、连云港两市由市外办)通知有关驻外使领馆、处协助办理,并抄送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四、在征求驻外使馆同意后,省经贸委批准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设立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派遣常驻人员须发常驻国外人员任务批件(盖出国、赴港澳批件专用章)、批件注明常驻人员姓名及在外年限。

五、各市派遣的非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访,包括友好代表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代表团,党政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派遣的非经济贸易代表团组和使用国家外汇出访的科研人员以及参加国际会议、国际活动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分工按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苏办发〔1987〕1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按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7〕108号文件办理。

六、各市派遣的赴阿曼和港澳团组、人员,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外办代表市政府分别先征得我驻阿曼使馆和通过广东省委八办报新华社香港分社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出访护照手续。

七、各市派遣的出国团组、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士来华,如涉及未建交国家之间的人员往来,特别是与南朝鲜、南非联邦、以色列、凡蒂冈的往来,市人民政府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或同意邀请批复后,概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报外交部审批,抄省外办。

八、政审问题,省委组织部正在拟文,将上报省委审批后,转发各地。

九、关于出国人员用汇,凡按本规定第五条派遣的团组、人员,其出国用汇在省外办掌握的国家外汇额度和指标中解决;各市使用贸易外汇和地方外汇出访所需的外汇额度和指标,执行省委办公厅苏办发〔1986〕16号文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人员及各市、省有权审批出国五个归口部门下达一年多次出国任务批件的人员出国用汇,在企业自有外汇额度中开支,不占用出国用汇指标。

十、关于出访团组、人员的协调和监督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办发〔1986〕3号文件和外交部规定:凡需报送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经贸部备案的,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应抄送一份给有关部门备案,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泰国、新加坡、联邦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及苏联、朝鲜、蒙古、古巴、东欧各国的团组、人员,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批件抄一份给外交部备案,市外办发电与我上述有关驻外使馆联系,进行协调和监督,电文发出后十天,使馆不复电表示异议,即认为同意。

十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0号,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3号,中共中央中发〔1987〕21号,中央办公厅厅函〔1988〕8号,省委办公厅苏办发〔1986〕16号,中共江苏省委苏发〔1987〕17号及本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出本市出访审批、管理的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发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及区、县、局的出访报告,须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经贸委、计经委备案。省人民政府认为不宜派出的,有权阻止。

十二、关于办理中国人出国护照、签证和外国人来华签证手续的问题:

1.办理护照:根据外交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外发〔1988〕26号文件关于沿海地区地级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商务出国人员申办护照和外国签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我省除南通、连云港两市外办可以办理护照外,今后一段时间内,外交部暂不授权沿海地区省辖市外办颁发护照和径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在外交部授权以前,各市出国、赴港澳团组、人员到省外办办理护照,须到市外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出国护照卡片》并审查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前往国家邀请信手续事宜,如符合,由市外办签署,加盖公章并出具介绍信(凡与需我驻外使馆进行协调的国家,要在介绍信中说明发函日期)到省外办办理。各市外办签署《事项表》的为三人,名单报省外办备案。

2.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目前南通、连云港、苏州、无锡、常州等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业经外交部批准为可向国外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单位,并给了统一编号(南通市外办、连云港市经贸委已由市政府向外交部申请,请其批准为可向国外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单位)可直接向国外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南京、镇江、扬州、盐城、淮阴、徐州等六市及省科委、教委、计经委,省外办已统一向外交部申请,请外交部批准为可向国外发邀请函电和签证函电单位,并给统一编号,在外交部给统一编号前,采取变通办法向国外发签证通知函电,具体办法,由省外办、省经贸委制定,各市遵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十四、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