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6.16 施行日期: 2016.06.16 题 注 : (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295项行政许可项目。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官网、办公场所、办事大厅公示,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30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图表略,见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