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15 施行日期: 1980.04.26 题 注 : (1980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0]94号文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文 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一、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植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鱼类:带鱼、大黄鱼、*(编者注:*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蓝圆&(编者注:&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参”)、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2、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3、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4、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5、其它:鱿鱼、章鱼、墨鱼、海参、儒艮。 着重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带鱼肛长25厘米 大黄鱼体长20厘米 *(编者注:*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体长15厘米 对虾体长11厘米 蓝圆&(编者注:&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参”) 叉长12厘米 沙丁鱼叉长12厘米 青鳞鱼叉长7厘米 二长棘鲷叉长8厘米 蛇鲻叉长15厘米 金钱鱼叉长12厘米 鲱鱼叉长9厘米 鲳鱼叉长12厘米 马鲛叉长25厘米 鳓鱼叉长22厘米 海参体长25厘米 鲍鱼壳长7厘米 日月贝壳长6厘米 人工养殖品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受此规定限制。 渔船作业在渔获网产中,凡小于可捕标准的上述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它作业遇集幼体时,应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渔场。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 1、北部湾围洲岛北端即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海域,连接围洲岛南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涨域,为二长棘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 2、浅海滩涂水生动、植物、包括珍珠、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等品种,其保护区和楂捕期,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3、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三、渔具和渔法 1、捕捞网具的网眼规定: (1)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按国家规定执行。 (2)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二厘米以上。 2、对现有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如塞网、网门、缯网、粪箕网、拉密网、鱼箔、手推网等,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危害资源的程度和作业调整情况,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要适当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捕捞小型成熟鱼虾的工具,如装捞毛虾时,只准在指定的海域和时间内进行。 3、禁止制造、出售和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 四、水域环境的保护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于污染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由污染单位负责赔偿。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 全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区水产局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县、市革委会(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水产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这一工作,水产、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组织实施。 设立渔政机构,自治区水产局设渔政处,县、市设渔政管理站。钦州渔业的监督检查机构,凡从事水产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其监督检查。 渔政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轮底拖禁渔区域以内海域,由自治区渔政部门管理。浅海养殖水域、滩涂和定置作业渔场,由所在县、市管理。有争议的跨界水面由上一级渔政部门仲裁解决。 跨越本区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 六、附则 县、市革委会(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