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0.15 施行日期: 1988.10.15 题 注 : (1988年10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8〕14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总的说来,成效并不显著。许多部门和单位盲目扩大非生产性开支,奢侈浪费现象仍然相当严重,一至八月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比去年同期增长24.4%。这不仅扩大市场供需矛盾,推动部分商品价格上涨,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国发〔1988〕69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压缩集团购买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保证从明年开始的物价、工资改革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从严控制、坚决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今明两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在一九八七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按可比口径计算,每年各压缩20% 。今年原定压缩20%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力争完成;今年完不成的,明年要多压缩。要切实改进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办法。对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上级机关分配控制指标,按计划管理,逐级核定,层层落实,实行直接控制;对县以下单位实行间接控制,即由上级机关提出压缩要求,单位自行落实。要严格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压缩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控制购买专控商品的规定。实行专项控制的商品,国务院已决定由现在的十九种扩大到二十九种,对此,要坚决执行。在上述二十九种专控商品中,彩色电视机、国产十三种名烟和进口烟、国产十三种名酒和进口酒,从现在起,两年内社会集团一律禁止购买;其他专控商品,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等方面的,经审批可以购买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从现在起,两年内一律停止审批。 为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并把一部分消费基金转为建设基金,决定开征汽车等部门专控商品消费附加费,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整顿和制定各单位小汽车、大轿车的配车标准,超编和未经批准购买的车辆,一律没收。要坚决压缩各种会议,开会不准住旅游宾馆,不准举行宴会和用烟酒招待,不准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准借机游山玩水。要整顿和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严禁以发劳保用品为名,给职工发福利性物品;要整顿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制止各种浪费和乱收费现象,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控购指标和财务计划结合起来,加强基础工作,设立社会集团购买力登记帐,定期考核,检查落实。 四、加强领导,实行首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陈焕友副省长担任组长,史汉明、姜其温同志为副组长,省财政、商业、供销、物资、银行、公安、工商管理、计经委、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由副市长、副县长任组长。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确定一位负责人抓这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任务的完成。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事机构要充实加强。各级控办的编制,省级为七人,市级五至七人,县级二至四人。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要有专人管理。计划、财政、商业、物资、供销、银行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控购工作。 五、严肃法纪。今后凡不按指标进行控制,突破控制指标的部分和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经办人的责任。供货部门违反规定出售专控商品的,除没收其违章销售利润外,对有关人员也要按规定予以罚款。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肆意挥霍浪费和违反政纪、法纪者,必须严厉制裁,该处罚的处罚,该没收的没收,该撤职的撤职。 以上决定,请即贯彻执行。并请于十一月上旬将执行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控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