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2.17 施行日期: 2008.01.01 题 注 : (2007年1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构建“一圈两翼”区域发展新格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贯彻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赋予给万州等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的83项行政权项,扩大赋予给全市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赋予给万州等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的“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以及大型厂矿、驻渝部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总体规划审批权、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部分重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市级以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审批权、市级以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非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审批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确认权、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备案权、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审批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权、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指标审批权”等17项行政权项仅扩大赋予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31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市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营运登记权、货运船舶营运检验权”等2项行政权项仅扩大赋予给除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以外的34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将国家和市级资金补助项目审批权等33项行政权项赋予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其中: 将国家和市级资金补助项目审批权等13项行政权项依法界定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等8项行政权项依法授予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将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制证权等12项行政权项依法委托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上述行政权项赋予给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后,市级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且应当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业务对接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区县扩权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的行政能力,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市监察、编制等部门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本决定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扩大赋予给区县的行政权项项目表(共83项) ┌─┬─────┬──┬──┬─┬─────────────────┬─────┐ │ │ │ 原 │ 现 │赋│ │ │ │序│ │ 行 │ 行 │权│ │ │ │ │ 名 称 │ 使 │ 使 │方│ 主 要 依 据 │ 权 限 │ │号│ │ 主 │ 主 │式│ │ │ │ │ │ 体 │ 体 │ │ │ │ ├─┼─────┼──┼──┼─┼─────────────────┼─────┤ │ │ │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 │ │ │ │ │(国发[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 │ │ │ │ │ │ │的投资项目目录》十二、外商投资:《│ │ │ │ │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 │ │ │ │ │ │ │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 │ │ │ │ │ │ │ │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 │ │ │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 │ │ │ │ │ │ │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 │ │ │ │ │ │ │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 │ │ │ │ │ │ │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 │ │ │ │ │ │ │、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 │ │ │ │ │ │ │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 │ │ │ │ │ │ │、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 │ │ │ │ │ │ │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 │ │ │ │ │ │ │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 │ │ │ │ │ │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2.《│ │ │ │ │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 │ │ │ │ │ │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 │ │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 │ │ │ │ │ │ │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十二、│ │ │ │ │ │ │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 │ │ │ │ │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 │ │ │ │ │ │ │ │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 │ │ │ │ │ │ │委员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 │部分。1亿 │ │ │ │ │ │ │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美元以下允│ │ │ │ │ │ │允许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许类项目核│ │ │ │ │ │ │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准权(即不│ │ │ │市发│区县│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包括鼓励类│ │ │外商投资项│展改│发展│ │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和限制类项│ │ 1│目核准权 │革行│改革│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重庆市│目)由区县│ │ │ │政管│行政│定│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行│ │ │ │理部│管理│ │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管理部门│ │ │ │门 │部门│ │(渝府发[2004]110号)第六条 按照 │核准,并向│ │ │ │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市发展改革│ │ │ │ │ │ │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 │行政管理部│ │ │ │ │ │ │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门备案。 │ │ │ │ │ │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 │ │ │ │ │ │ │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 │ │ │ │ │ │ │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 │ │ │ │ │ │ │ │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 │ │ │ │ │ │ │、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 │ │ │ │ │ │ │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 │ │ │ │ │ │ │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 │ │ │ │ │ │ │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 │ │ │ │ │ │ │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 │ │ │ │ │ │ │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 │ │ │ │ │ │ │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 │ │ │ │ │ │ │,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 │ │ │ │ │ │ │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 │ │ │ │ │ │ │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 │ │ │ │ │ │ │)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 │ │ │ │ │ │ │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 │ │ │ │ │ │ │市经委。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 │ │ │ │ │ │ │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 │ │ │ │ │ │ │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 │ │ │ │ │ │ │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 │ │ │ │ │ │ │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 │ │ │ │ │ │ │)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 │ │ │ │ │ │ │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 │ │ │ │ │ │ │负责核准。 │ │ ├─┼─────┼──┼──┼─┼─────────────────┼─────┤ │ │ │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 │ │ │ │ │(国发[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 │ │ │ │ │ │ │的投资项目目录》二、能源:(一)电│部分。水电│ │ │ │ │ │ │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站总装机容│ │ │ │ │ │ │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量1万千瓦 │ │ │ │ │ │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以下建设项│ │ │ │市发│区县│ │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重庆市│目核准权(│ │ │ │展改│发展│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跨省│ │2 │水电站建设│革行│改革│界│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区县河流│ │ │项目核准权│政管│行政│定│[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 │上水电站建│ │ │ │理部│管理│ │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二、能源:(│设项目或建│ │ │ │门 │部门│ │一)电力。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设条件涉及│ │ │ │ │ │ │乌江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到两个以上│ │ │ │ │ │ │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区县的建设│ │ │ │ │ │ │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25万│项目)。 │ │ │ │ │ │ │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 │ │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 │ │ │ │ │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 │ │ │ │ │(国发[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 │ │ │ │ │ │ │的投资项目目录》十、社会事业。旅游│ │ │ │ │ │ │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 │ │ │ │ │ │ │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 │ │ │ │ │ │ │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 │ │ │ │ │ │ │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 │ │ │ │ │ │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 │ │ │ │ │ │主管部门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 │ │ │ │ │ │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 │ │ │ │ │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 │ │ │ │ │市发│区县│ │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部分。市级│ │ │ │展改│发展│ │》(重庆市)十、社会事业。旅游:国│部门(包括│ │3 │旅游类建设│革行│改革│界│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所属事业单│ │ │项目核准权│政管│行政│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位)投资的│ │ │ │理部│管理│ │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项目核准权│ │ │ │门 │部门│ │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除外。 │ │ │ │ │ │ │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 │ │ │ │ │ │管部门核准。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 │ │ │ │ │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 │ │ │ │ │ │ │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 │ │ │ │ │ │ │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 │ │ │ │ │ │ │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 │ │ │ │ │ │ │、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 │ │ │ │ │ │ │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 │ │ │ │ │ │ │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 │ │ │ │ │ │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 │ │ │ │ │(国发[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 │ │ │ │ │ │ │的投资项目目录》十、社会事业。娱乐│ │ │ │主题公园建│ 市 │ │ │: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2.《重│ │ │4 │设项目核准│ 政 │区县│界│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全部。 │ │ │权 │ 府 │政府│定│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 │ │ │ │ │ │ │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 │ │ │ │ │ │ │ │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十、社会│ │ │ │ │ │ │ │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 │ │ │ │ │ │ │准。其他主题公园由市政府核准。 │ │ ├─┼─────┼──┼──┼─┼─────────────────┼─────┤ │ │ │ │ │ │1.《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 │ │ │ │ │ │ │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 │ │ │ │ │ │ │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 │ │ │ │ │ │ │、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 │ │ │ │ │ │ │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 │ │ │ │ │ │ │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 │ │ │ │ │ │ │、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 │ │ │ │ │ │ │、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 │ │ │ │ │ │ │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 │ │ │ │ │ │ │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 │ │ │ │ │ │ │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 │ │ │ │ │ │ │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部分。国有│ │ │ │市林│区县│ │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林的拍卖、│ │ │ │业行│林业│ │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入股、联营│ │5 │林地流转审│政主│行政│界│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审批权,国│ │ │批权 │管部│主管│定│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有林500亩 │ │ │ │门 │部门│ │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以下转让、│ │ │ │ │ │ │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重庆│划拨审批权│ │ │ │ │ │ │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 集│。 │ │ │ │ │ │ │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 │ │ │ │ │ │ │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 │ │ │ │ │ │ │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 │ │ │ │ │ │ │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 │ │ │ │ │ │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 │ │ │ │ │ │ │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 │ │ │ │ │ │ │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 │ │ │ │ │ │ │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 │ │ │ │ │ │ │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 │ │ │ │ │ │ │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 │ │ │ │ │ │ │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 │ ├─┼─────┼──┼──┼─┼─────────────────┼─────┤ │ │ │ │ │ │1.《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 │ │ │ │ │ │ │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 │ │ │ │ │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 │ │ │ │ │ │ │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 │ │ │ │ │ │ │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 │ │ │ │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 │ │ │ │ │ │ │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 │ │ │ │ │ │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 │ │ │ │ │ │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 │ │ │ │ │ │ │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2.《房地│ │ │ │ │ │ │ │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 │ │ │ │ │ │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 │ │ │ │ │ │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 │ │ │ │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 │ │ │ │ │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 │ │ │ │ │ │ │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 │ │ │ │ │ │ │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 │ │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 │ │ │ │ │ │ │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 │ │ │ │ │ │ │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主城九区除│ │ │ │ │ │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外。全市房│ │ │ │ │ │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地产权证书│ │ │ │ │ │ │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市土地房│ │ │ │市土│区县│ │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屋行政主管│ │ │ │地房│土地│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部门统一制│ │6 │土地房屋权│屋行│房屋│界│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作,房地产│ │ │属登记权 │政主│行政│定│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权证书监制│ │ │ │管部│主管│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栏套印“重│ │ │ │门 │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庆市国土资│ │ │ │ │ │ │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源和房屋管│ │ │ │ │ │ │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理局房地产│ │ │ │ │ │ │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管理│ │ │ │ │ │ │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专用章”。│ │ │ │ │ │ │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 │ │ │ │ │ │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 │ │ │ │ │ │ │六条 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 │ │ │ │ │ │ │权属登记和其他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 │ │ │ │ │ │ │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土地│ │ │ │ │ │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 │ │ │ │ │ │ │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 │ │ │ │ │ │ │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 │ │ │ │ │ │ │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分设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 │ │ │ │ │ │ │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4.《重庆市土地│ │ │ │ │ │ │ │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军│ │ │ │ │ │ │ │队、宗教、机场的土地使用权和市土地│ │ │ │ │ │ │ │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 │ │ │ │ │ │ │民政府登记发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 │ │ │ │ │ │,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 │ │ │ │ │ │登记发证。未确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权的│ │ │ │ │ │ │ │国有土地,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 │ │ │ │ │ │ │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 │ │ │ │ │。 │ │ ├─┼─────┼──┼──┼─┼─────────────────┼─────┤ │ │ │ │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 │ │ │ │ │ │ │务院令第293号)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 │ │ │ │ │ │ │ │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 │ │ │ │ │,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 │ │ │ │ │ │ │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 │ │ │ │ │ │ │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 │ │ │ │ │ │ │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2.《重庆│主城九区除│ │ │ │ │ │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外。所有民│ │ │ │ │ │ │条第一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用建筑工程│ │ │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 │ │ │ │ │ │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一)│项目的勘察│ │ │ │ │ │ │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设计招投标│ │ │ │ │ │ │件特殊的;(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管理权。但│ │ │ │ │ │ │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以下项目除│ │ │ │市建│区县│ │设工程实施时机的。第二十条发包方应│外:1.市级│ │ │建设工程勘│设行│建设│界│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重点建设工│ │7 │察设计招投│政主│行政│定│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程;2.主要│ │ │标管理权 │管部│主管│ │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使用市级及│ │ │ │门 │部门│ │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工程│以上财政资│ │ │ │ │ │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金(含国债│ │ │ │ │ │ │部委2号令)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 │资金以及使│ │ │ │ │ │ │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用国际组织│ │ │ │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或外国政府│ │ │ │ │ │ │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贷款、援助│ │ │ │ │ │ │,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资金)建设│ │ │ │ │ │ │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工程。 │ │ │ │ │ │ │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 │ │ │ │ │ │ │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 │ │ │ │ │ │ │,应当公开招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 │ │ │ │ │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 │ │ │ │ │ │ │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 │ │ │ │ │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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