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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学艺术嘉奖暂行办法

2023-8-7 01:21| 发布者: 狂刷排名| 查看: 238|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文学艺术嘉奖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0.23施行日期: 1988.10.23题注: (1988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8〕148号发 ...

江苏省文学艺术嘉奖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0.23

施行日期: 1988.10.23

题     注 : (1988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8〕1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奖励我省成绩卓著的文艺工作者,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繁荣我省的文艺事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专业或业余文艺工作者,及其创作(指导、编辑)并发表(出版、演出、展览、播映)的文学艺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省文学艺术奖:

(一)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比赛或评比中获奖,艺术质量达到省级最高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在某一文学艺术门类有较高造诣,创作、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有较高艺术价值,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继承、发展、革新某一文学艺术门类或流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培养优秀文学艺术人才、指导文学艺术创作、编辑出版文学艺术书刊等方面成绩卓著的。

第三条省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授一次。

第四条省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江苏省文学艺术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1000-1500元。

对繁荣我省文艺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文艺工作者,以及有重大社会效益的文学艺术作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别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布嘉奖令,其奖金额为2000-3000元。

集体奖可为上述奖金额的二至三倍。

奖励经费在省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五条省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的主要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个人特别奖获得者,可享受省劳动模范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省文学艺术奖为我省文学艺术方面的最高奖,获奖者应能代表我省文学艺术某一方面所取得的最高成就,不得降低评授标准。达不到标准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省文学艺术奖的奖金一般不重复发放,获奖者已获得其他奖励的,其奖金一般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第八条成立省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省文学艺术奖的评议和审批工作。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

第九条省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文化主管部门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申请省文学艺术奖的个人和集体,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或文艺群众团体逐级申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或文艺群众团体初选后,作为评选省文学艺术奖的提名,报省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上报提名的截止时间为评奖当年的三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条获得省文学艺术奖提名的个人和集体,在评审前应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无论授奖前后,一经查实,即撤销其提名和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省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