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13 施行日期: 1988.12.13 题 注 : (1988年12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8〕175号发布)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破产法》的试行,对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保证《破产法》的顺利贯彻实施,配合各级人民法院搞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广泛学习、宣传《破产法》。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破产法》、《企业法》和其它经济法规。通过学习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2.根据《破产法》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破产企业清算组需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计经委、财政、工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上述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指定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干部参加。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人。清算组负责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情况。 3.根据《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应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计划,改善经营管理措施,扭亏增盈办法以及整顿期的目标等。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企业整顿期间,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工作情况及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4.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5.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面广,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套工作,如组建新企业、安置待业职工就业、搞好社会救济等,以保证职工群众充分行使劳动权,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