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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

2023-8-7 02:22| 发布者: zhengdejin| 查看: 550| 评论: 0

摘要: 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22施行日期: 1999.03.22题注: (1999年3月2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编者注:本细则 ...

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22

施行日期: 1999.03.22

题     注 : (1999年3月2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4年6月1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收容遣送工作,根据《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收容遣送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流浪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流浪街头无监护的严重智力缺陷的人和精神病人;

(四)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员;

(五)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和《就业证》的流动人员;

(六)无合法证件从事捡拾、收购、卖艺和非法行医的人员;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收容的人员。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人员的收后初审,移交民政部门收容;负责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治;负责组织对身源不明并处于无援状态的危急病人送往医院抢救,保障执行任务的收容遣送车辆通行、停放。

卫生部门负责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和指导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障遣送人员购票,为其进站、上车提供方便。

第四条

收容遣送经费应纳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其中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人员收容遣送所需经费在城市人口增容费中列支。

第二章 收审程序

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自然情况、身份及流浪原因等。对符合收容条件的,要逐项填写收容审查登记表,记录随身携带的钱物,由审查人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收容条件的要立即放行。

公安部门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初审,包括自然情况、身源、来沈目的、有无证件等,并填写《收容人员审查表》,做询问笔录,填写的《钱、物登记表》须由本人签字。公安部门应将填写的审查表、登记表按规定移交收容遣送站。

第六条

收容遣送站对公安部门送交的被收容人员进行交接,交接双方要当面清点人数、材料及收容人员的钱物,对符合条件的在接收同时出具回执。

第七条

收容遣送站接收被收容人员,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放行,并通知原送交部门。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进行以下管理:

(一)建立被收容人员档案;

(二)根据被收容人员年龄、性别等不同情况分区分类管理;

(三)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思想、政策、法制、纪律教育;

(四)组织参加劳动。

第九条

对被收容人员中的老、弱、病、残人员给予照顾,对病人要及时治疗,对传染病要隔离治疗。

第十条

在收容遣送期间因病正常死亡的被收容人员,收容遣送站卫生部门应出具证明,由收容遣送站通知其监护人、亲属或工作单位;对死亡的身源不明的被收容人员,由收容遣送站公告后按无主尸体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被收容人员,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被收容人员应当遵守收容遣送站内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四章 遣送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要依照《条例》规定的待遣时间及时遣送被收容人员。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实行责任制,被收容人员必须遣送至对口接收站或流出地。

第十四条

户籍在沈的被遣送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应妥善安置,监护人对其应承担监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