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12.14 施行日期: 2007.01.01 题 注 : (2006年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将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以下简称六个区)培育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部署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把重庆建设成为“一中心、多组团、城镇群集合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总体定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现代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切合我市特殊市情,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通过扩大行政权项和优化配置资源两大基本手段,切实增强六个区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将六个区培育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构筑我市科学合理的城市集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做到行政管理主体、内容、程序合法,做到权责一致,高效便民。 (二)合理有序赋权。遵循我市的特殊市情,科学合理地划分市级职能部门和六个区职能部门的权限,通过依法界定、依法授权和依法委托等方式,将部分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项赋予六个区行使,既要充分发挥市级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又要充分发挥六个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市和六个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三)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搞好区域规划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加强财金支持力度,强化城市配套功能等举措,加大对六个区的扶持力度。 (四)促进区域发展。着眼全市发展大局,通过创新行政管理,进一步增强六个区统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六个区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扩大行政权项,增强六个区统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依法界定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 1.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级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等行政权项共15项,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由六个区的相应职能部门行使。 2.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的执业护士的注册和注册事项变更审批权,实际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并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机关行使,但实际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劳动合同鉴证权等行政权项共9项,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依法界定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共25项,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 1.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重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等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权共19项,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2.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权等行政监督检查权共2项,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3.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区级行政机关所属的与举办单位机关规格相同的事业单位设立、撤销、调整和更名权等人事编制权共4项,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共25项,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等行政许可权共35项,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委托给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2.法律、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实际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委托给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权等涉及安全等事项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权共6项,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的规定,委托给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共42项,具体内容见附件3。 上述行政权项通过依法界定、依法授予和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后,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六个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优化配置资源,增强六个区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搞好区域规划布局 优化产业规划布局。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牵头指导六个区作好产业发展规划,理清产业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发展重点,突出区域经济特色,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市规划等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六个区编制好以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中心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优化工业规划布局。市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六个区编制工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指导六个区加强重大项目的策划和前期工作,将六个区的发展重点及重大项目纳入全市工业发展规划。 优化其他规划布局。市国土房管、交通、商贸等部门要指导六个区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商贸等专项规划。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以“强化骨架、巩固中心、增强辐射、形成枢纽”为目标,加快高速公路和县际公路建设,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重点码头,使六个区尽早与周边区县形成区域交通循环和区域交通枢纽。 加强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技术先进、灵活高效、安全可靠的信息通信网络,重点建设以光缆为主的干线传输网;以水能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为重点,以电网和管道建设为纽带,建设一批中小型水电站,形成地方骨干电网,加大能源保障力度。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集中力量重点建设规划中的骨干水利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和供排水重点项目,尽快改善六个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对六个区自主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在办理立项、征地、招商、收费核定等程序性手续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扶持重大产业项目 加强对产业项目的支持。在布局全市产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六个区优先安排,尤其是增强六个区带动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产业项目。在市级重大项目库中,加大涉及六个区的重大项目数量,推动六个区的重大项目特别是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设。对主城区“退二进三”产业转移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六个区。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谋划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力争引进国际或国内的500强大企业、大集团的产业项目,每年谋划实施一至二个投资上亿元的生产性税源项目。 加强对特色工业园区的支持。将六个区的特色工业园区纳入全市帮扶的重点园区范围,市级有关部门在土地指标、园区规划、融资担保、招商引资等方面要予以重点协调和支持。 加强对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加强指导并积极组织六个区的企业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市级技术中心,提高竞争能力。 (四)加大财金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财政调节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增加财力用于六个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用好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在市级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商贸结构调整资金、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安排上,加大用于六个区的比重;调整农发资金的结构,优先支持六个区中心镇的农产品加工贴息贷款;整合和落实专项资金,按照总量平衡、动态管理的原则,整合各种资源,集中力量,保证重点,主要用于六个区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和构建发展平台的民用支线机场、火车站、城市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加强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要着力在六个区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增强其对金融资源的吸纳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顺应国家金融改革发展要求,在依法合规经营和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六个区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不断提高新增贷款总量用于六个区经济发展的比重。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大对六个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努力使金融服务适应六个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五)强化城市配套功能 完善区域机构设置。加强六个区的社会服务功能,应急指挥、环境保护、消防、海关、卫生、科技、教育和民商事仲裁等需要设置区域性管理或服务机构的,原则上设置在六个区。 健全金融机构体系。重庆地方金融机构应在六个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在六个区设置分支机构。 培育各类中介机构。采取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咨询、评估、审计、拍卖、代理、认证、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机构在六个区设置总部或分支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指导,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培育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是市委、市政府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六个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长效机制。六个区人民政府要以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和六个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跟踪改革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加以推广。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房管、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相关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六个区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加大对六个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六个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三)制定配套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六个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好相互间权力与责任的划分和界定工作,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确保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真空。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下发本部门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的业务对接等工作。涉及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市级有关部门还应当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六个区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载明委托当事人名称、委托事项、委托依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和委托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编制等部门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本决定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决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五、本市原有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依法界定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25项) ┌─┬───┬───┬───┬───────────────────────┬─────┐ │序│ 名称 │原行使│现界定│ 主 要 依 据 │ 权 限 │ │号│ │ 主体 │ 主体 │ │ │ ├─┼───┼───┼───┼───────────────────────┼─────┤ │ │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 │ │ │ │ │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二、外│ │ │ │ │ │ │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 │ │ │ │ │ │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 │ │ │ │ │ │ │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 │ │ │ │ │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 │ │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 │ │ │ │ │ │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 │ │ │ │ │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 │ │ │ │ │ │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 │ │ │ │ │)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 │ │ │ │ │ │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2.《重庆市人│ │ │ │ │ │ │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 │ │ │ │ │ │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 │ │ │ │ │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十二、外商投资:│ │ │ │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 │ │ │ │ │ │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分。1亿 │ │ │ │ │ │委员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 │美元以下鼓│ │ │ │ │ │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 │ │ │ │ │ │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励类、允许│ │ │ │ │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类项目核准│ │ │外商投│市发展│区发展│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但应与│ │1 │资项目│改革行│改革行│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内资项目相│ │ │核准权│政管理│政管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应领域管理│ │ │ │部门 │部门 │110号)第六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 │权限相对等│ │ │ │ │ │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 │),并向市│ │ │ │ │ │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发展改革行│ │ │ │ │ │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政管理部门│ │ │ │ │ │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 │备案。 │ │ │ │ │ │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 │ │ │ │ │ │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 │ │ │ │ │ │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 │ │ │ │ │ │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 │ │ │ │ │ │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 │ │ │ │ │ │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 │ │ │ │ │ │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 │ │ │ │ │ │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 │ │ │ │ │ │)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 │ │ │ │ │ │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总投资3000万美元│ │ │ │ │ │ │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 │ │ │ │ │ │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 │ │ │ │ │ │,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 │ │ │ │ │ │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 │ │ │ │ │ │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 │ ├─┼───┼───┼───┼───────────────────────┼─────┤ │ │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 │ │ │ │ │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二、能源│ │ │ │ │ │ │(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 │ │ │ │ │ │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 │ │水电站│市发展│区发展│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部分。水电│ │ │建设项│改革行│改革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站总装机容│ │2 │目核准│政管理│政管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 │量1万千瓦 │ │ │权 │部门 │部门 │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二、能源│以下建设项│ │ │ │ │ │:(一)电力: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目核准权。│ │ │ │ │ │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 │ │ │ │ │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25│ │ │ │ │ │ │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 │ │ │ │ │ │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 │ │ │ │ │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社会│ │ │ │ │ │ │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 │ │ │ │ │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 │ │ │ │ │ │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 │ │ │ │ │ │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 │ │ │ │ │部门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 │ │ │ │ │ │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部分。除市│ │ │旅游类│市发展│区发展│[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级部门(包│ │3 │建设项│改革行│改革行│(重庆市)十、社会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括所属事业│ │ │目核准│政管理│政管理│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单位)投资│ │ │权 │部门 │部门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外的项目核│ │ │ │ │ │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准权。 │ │ │ │ │ │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 │ │ │ │ │ │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 │ │ │ │ │ │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 │ │ │ │ │ │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 │ │ │ │ │ │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 │ │ │ │ │ │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 │ │ │ │ │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 │ │ │ │ │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社会│ │ │ │主题公│ │ │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2.《重庆│ │ │4 │园建设│市政府│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全部 │ │ │项目核│ │ │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 │ │ │ │准权 │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十、社会事业│ │ │ │ │ │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主题公园│ │ │ │ │ │ │由市政府核准。 │ │ ├─┼───┼───┼───┼───────────────────────┼─────┤ │ │ │ │ │1.《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 │ │ │ │ │ │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 │ │ │ │ │ │、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 │ │ │ │ │ │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 │ │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 │ │ │ │ │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 │ │ │ │ │ │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 │ │ │ │ │ │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部分。国有│ │ │ │ │ │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林的拍卖、│ │ │林地流│市林业│区林业│,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入股、联营│ │5 │转审批│行政主│行政主│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审批权,国│ │ │权 │管部门│管部门│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有林500亩 │ │ │ │ │ │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以下转让、│ │ │ │ │ │规定。2.《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 │划拨审批权│ │ │ │ │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 │ │ │ │ │ │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 │ │ │ │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 │ │ │ │ │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 │ │ │ │ │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 │ │ │ │ │ │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 │ │ │ │ │ │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 │ │ │ │ │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 │ ├─┼───┼───┼───┼───────────────────────┼─────┤ │ │ │ │ │ │部分。市级│ │ │ │ │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项目中│ │ │ │ │ │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除辐射类│ │ │ │ │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项目和电镀│ │ │ │ │ │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化工、造│ │ │建设项│市环境│区环境│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纸、医药等│ │ │目环境│保护行│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可能造成严│ │6 │影响评│政主管│政主管│》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重环境污染│ │ │价文件│部门 │部门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生态破坏│ │ │审批权│ │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存在严重│ │ │ │ │ │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环境风险的│ │ │ │ │ │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建设项目环│ │ │ │ │ │部门审批。 │境影响评价│ │ │ │ │ │ │文件审批权│ │ │ │ │ │ │。 │ ├─┼───┼───┼───┼───────────────────────┼─────┤ │ │ │ │ │1.《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 │ │ │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 │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 │ │ │ │ │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 │ │ │ │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 │ │ │ │ │ │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 │ │ │ │ │ │务院确定。2.《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 │ │ │ │ │ │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 │ │ │ │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 │ │ │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 │ │ │ │ │ │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 │ │ │ │ │ │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 │ │ │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 │ │ │ │ │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 │ │ │ │ │ │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全部。不再│ │ │ │ │ │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套印市房地│ │ │ │ │ │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产行政主管│ │ │土地房│市房地│区房地│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部门印章,│ │7 │屋权属│产行政│产行政│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 │由区人民政│ │ │登记权│主管部│主管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府按照《重│ │ │ │门 │门 │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庆市土地房│ │ │ │ │ │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屋权属登记│ │ │ │ │ │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条例》办理│ │ │ │ │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 │ │ │ │ │ │证书。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 │ │ │ │ │ │ │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其他由市│ │ │ │ │ │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 │ │ │ │ │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 │ │ │ │ │ │屋权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 │ │ │ │ │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 │ │ │ │ │ │门分设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 │ │ │ │ │。4.《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 │ │ │ │ │ │、军队、宗教、机场的土地使用权和市土地行政主管│ │ │ │ │ │ │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前款│ │ │ │ │ │ │规定以外的土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 │ │ │ │ │ │府登记发证。未确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 │ │ │ │ │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 │ │ │ │ │负责保护管理。 │ │ ├─┼───┼───┼───┼───────────────────────┼─────┤ │ │ │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 │ │ │ │ │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 │ │ │ │ │ │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 │ │ │ │ │ │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 │ │ │ │ │ │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 │ │ │ │ │ │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 │ │ │ │ │ │)、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 │ │ │经济适│ │ │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2.《重│ │ │ │用住房│市建设│区建设│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 │8 │项目行│行政主│行政主│117号)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 │ 全部 │ │ │政确认│管部门│管部门│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 │ │ │权 │ │ │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 │ │ │ │ │ │用住房的监督管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 │ │ │ │ │ │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 │ │ │ │ │ │房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 │ │ │ │ │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 │ │ │ │ │ │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 │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 │ │ │ │ │,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 ├─┼───┼───┼───┼───────────────────────┼─────┤ │ │ │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 │ │ │ │ │ │ │号)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 │ │ │ │ │ │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 │ │ │ │ │ │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部分。所有│ │ │ │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民用建筑工│ │ │ │ │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程和市政公│ │ │ │ │ │一款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用项目的勘│ │ │ │ │ │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