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外规章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23 施行日期: 1988.09.23 题 注 : (1988年9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8〕131号发布) 全文 为了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对对外开放以来颁布的涉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来的第一批应予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五件,经省政府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法制局逐件审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予以废止(规章名称见附件)。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搞好清理工作,保证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附件:第一批应予废止的涉外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 发文字号 1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1985年6月28日苏政发〔1985〕 批转《出口商品外汇 省政府发布87号 留成办法》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 2 批转省计经委《关于 1986年5月13日苏政发〔1986〕 省统一组织、代理进 省政府发布74号 口主要物资的试行办 法》的通知 3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建 1987年1月3日 苏政办发〔1987〕 设江苏省纺织品出口 省政府办公厅 2号 专厂意见的通知发布 4 转发省公安厅、省侨 1987年10月8日苏政办发〔1987〕 办关于“港澳游”审 省政府办公厅发118号 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 布 请示的通知 5 关于开展对外来料加 1987年11月28日苏政发〔1987〕 工装配业务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1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