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2.30 施行日期: 1998.12.30 题 注 : (1998年12月3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抚政发[1998]56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9年10月2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抚政发[1999]4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38号文)规定,现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对无偿献血者及其没有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实行临床用血优惠制度。 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可免费按5倍献血量临床用血;5年后,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既无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5年内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量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可终生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临床用血时,需持无偿献血证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分证,经市献血办核准后方可享受上述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