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型企业车辆配置和恢复征收小轿车附加费的通知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04 施行日期: 1992.05.04 题 注 : (1992年5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1992〕41号发布) 全文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小型企业进一步搞好生产经营,加快发展,省政府确定,适当放宽对小型企业的车辆配编范围,并恢复征收小轿车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效益好的小型企业,可按下列标准配备小汽车: (一)年产值250万元,实现利税25万元,完成上缴税金5万元的企业,可配备国产面包车或国产吉普车1辆。 (二)年产值500万元,实现利税50万元,完成上缴税金13万元的企业,可配备桑塔纳以下小轿车1辆。 (三)年产值1000万元,实现利税100万元,上交税金35万元的企业,可配备桑塔纳或标致同档次轿车1辆。 (四)年产值2000万元,实现利税200万元,上交税金70万元,且有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可配备奥迪同档次轿车1辆。 二、其余各级配备小汽车的范围和标准仍按省政府《关于汽车管理的暂行规定》(鲁政发〔1981〕71号)执行。各级各单位要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按照规定配备车辆。不履行社控审批手续的按违控处理。 三、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恢复执行省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行政经费的通知》(鲁政发〔1988〕148号),对山东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及城市街道企业)购买小轿车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计征比例:除进口小轿车仍征收30%、奥迪25%不变外,桑塔纳、标致同档次车调整为20%;北京213吉普车、原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口的车调为15%,行政、事业单位减半征收。征收的小汽车附加费仍专项用于发展文教事业。其他事宜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控办《关于颁发征收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实施细则的通知》(〔1988〕鲁控办字第32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