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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8-7 05:13| 发布者: 1qaz| 查看: 381|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0施行日期: 1987.12.10题注: (1987年12月10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0

施行日期: 1987.12.10

题     注 : (1987年1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省政府同意省教委拟订的《江苏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基础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以后,乡(镇)担负起很大的责任。各乡(镇)在不增加编制、不增加脱产人员的前提下,可由乡(镇)政府、企业、学校的负责人及财税部门的有关人员(兼职)组成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教育文化工作。

附:江苏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教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教育,明确各级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职责权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基础教育,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各类特殊学校教育和学龄前儿童教育。直接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校办工厂或农场也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基础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把发展基础教育作为提高民族素质、加速四化建设的一件大事,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青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打好基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基础教育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各种办学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基础教育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接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城乡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应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捐资助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审计,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省、市、县(区)基本建设投资的增加部分,要优先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使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仪器、图书资料、体育用品等教学设备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报告基础教育工作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省管理基础教育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领导全省基础教育的分级管理工作,除办好直属学校外,着重加强宏观管理,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省基础教育的学制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本省适用的中小学教材、地方性补充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第十一条拟定本省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员工编制以及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省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制定本省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全省师范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办好省属师范院校和教育学院,培养中学教师,培训高中教师和县(区)教育局长、完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

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并执行本省教职工工资以及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审定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建立教职工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基础教育督导制度,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帮助和指导。

组织开展本省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编辑出版教育刊物。

第三章市管理基础教育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统筹规划和指导所属各县(区)的基础教育工作,管理和领导直属学校,协助省对本市基础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和具体领导。编制本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安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本市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审批本市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的设立、停办、合并、搬迁,管理市属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实验小学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任免重点中学和市属学校校长,管理市属中小学校教师,审批本市范围内中学公办教师出系统的调动。

制定本市基础教育教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培养小学和初中教师,培训初中教师和初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十七条建立基础教育督导制度,对所属各县(区)的基础教育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帮助和指导。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章县(区)管理基础教育的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领导和管理全县(区)的基础教育工作,制定本县(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具体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帮助乡(镇)的基础教育管理工作。

规划和调整本县(区)的教育结构,把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着重为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审批全县(区)初中、小学的设立、停办和布局调整,组织全县(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举办和管理本县(区)普通高中、完全中学、职业中学、实验或示范性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及其他直属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

任免县(区)主管的各类学校(重点中学除外)校长,在征求乡(镇)意见后任免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校长。

第二十条制定本县(区)基础教育教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办好县(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小学教师和校长的培训,组织中小学教师文化业务考核。

负责全县(区)学校公办教师的管理和调配,组织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和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有关民办教师的政策规定,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管理指导全县(区)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帮助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建立基础教育督导制度,定期对本县(区)各类学校和乡(镇)基础教育事业进行监督、评价、帮助和指导。

第五章乡(镇)管理基础教育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管理本乡(镇)的基础教育工作,协助县(区)搞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乡(镇)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本乡(镇)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规划本乡(镇)学校的布局,提出初中、小学的设置、调整方案,报县(区)批准后实施。组织本乡(镇)初中、小学的招生工作,组织本乡(镇)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并依法保障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举办并管理乡(镇)初中(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初中部)、小学和幼儿园,经县(区)批准举办或联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

第二十四条协助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校长,任免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副校长以下干部及完小、村小、中心幼儿园干部。

协助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乡(镇)公办教师,在县(区)指导下负责管理本乡(镇)民办教师。

第二十五条编制本乡(镇)教育事业费的收支计划,筹措并安排使用好乡(镇)教育经费。按规定标准为乡(镇)初中、小学提供校舍和设备,落实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保证主要用于基础教育。

第二十六条充分调动和发挥村一级的办学积极性。村民委员会协助学校动员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按时入学,做好学额巩固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捐资助学,改善本村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管好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权益;对学校工作,以及对本村小学、幼儿园(班)负责人的任免,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奖惩,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