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2023-8-7 05:22| 发布者: twinsbbs| 查看: 172| 评论: 0

摘要: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3.19施行日期: 2001.03.19题注: (2001年3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3.19

施行日期: 2001.03.19

题     注 : (2001年3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