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3.19 施行日期: 2001.03.19 题 注 : (2001年3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