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苏锡常地区乡镇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05 施行日期: 1987.09.05 题 注 : (1987年9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根据对外开放地区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为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大力生产出口产品,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各市的统一规划下,进一步下放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的审批权限,鼓励乡镇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市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适当放给各县一定额度的审批权。凡属建设产供销、资金等不需要上面综合平衡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在一定额度内,从立项到合同章程,都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备案)。省凭县(市)人民政府批件发给证书和执照。 二、乡镇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要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项目,除按规定需要统一报国家有关部门核批者外,各市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适当放给各县一定额度的项目审批权。对于重点工业卫星镇的放权额度由县(市)人民政府自定。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办理手续,需要省各有关部门报批的,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件予以办理手续。 三、大力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县(市)可根据自己的批准权限办理。省、市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各市或各县(市)根据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主要生产出口产品的重点工业卫星镇和乡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等活动。外贸部门组织贸易小组出国推销、考察时,根据业务需要,要有计划地吸收生产出口产品的乡镇企业人员参加。 五、乡镇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凡当年外贸出口收购额达到本企业当年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报批减免所得税。 六、乡镇企业为扩大出口创汇所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项目,经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可用投产后新增的利润,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外汇贷款可用新增创汇先还贷后分成。 七、乡镇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燃料,各级有关部门在计划安排中要予以统一考虑,或积极帮助疏通渠道,组织货源;国内紧缺的原材料,各级外贸部门要统一纳入以进养出计划,解决一部分。已经安排“三市”的地方周转外汇,按照规定要求用于以进养出。各县(市)和企业可以利用留成外汇自己委托省内有关公司进口一部分,涉及到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乡镇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电力,在各地可用电量中,积极安排。 八、乡镇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等所需资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可用指标内,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九、外贸等部门在安排出口基地建设投资时,要把生产出口产品的乡镇企业列入计划,统盘安排。 十、省、市外贸部门和各公司,要为乡镇企业及时提供各种产品的国际市场变化趋势和需求信息,给予指导,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经常地主动地与外贸部门和驻外机构联系,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变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 十一、在完成本省出口计划和优先满足本省口岸出口的前提下,允许多口岸、多渠道、多形式出口。 十二、多渠道解决急需的外向型经济人才。除省、市、县分别不同层次,组织中、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帮助乡镇企业培训外经、外贸、财会和企业管理人员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商得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到机关、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等单位招聘人才,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各市、县在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时,应适当照顾乡镇出口创汇企业。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毕业生保留全民性质,生活待遇一般略高于城市工作的同类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