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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

2023-8-7 05:45| 发布者: gotoback| 查看: 534|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2施行日期: 1987.10.22题注: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2

施行日期: 1987.10.22

题     注 : (1987年10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现将《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推动我省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优惠待遇须具备的条件

1.产品采用的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经省标准情报研究所或省级以上行业归口研究单位验证确认并报省有关厅局和省标准局认可。

2.“采标”产品的实物质量必须由省行业主管厅局和省标准局共同商定委托的经省计量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按标准进行检验(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法定期检定)。其产品质量和性能必须达到或超过标准规定的要求。

3.列入省标准局和省主管厅局联合下达验收计划,按省统一规定的“采标”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并取得省标准局统一颁发的“采标”验收合格证书。

二、凡符合第一条规定,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并符合省优质产品评选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省优质产品。

三、企业“采标”所需的更新设备和技措贷款,银行应优先给予贷放。在还贷期间可按现行规定,在所得税前归还。

四、产品“采标”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可持省标准局“采标”验收合格证书,向物价部门申请加价,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实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

1.达到国际标准要求的,加价幅度不超过原销售价的百分之十。

2.达到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加价幅度不超过原销售价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品“采标”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加价所增加的收入,应纳入产品销售收入,并按规定纳税,如确有困难,可持省标准局“采标”验收合格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减免加价收入部分的调节税或所得税。如因有关政策规定,“采标”产品不宜加价,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列入省、市“采标”计划,产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纳税如有困难,可持省标准局“采标”验收合格证书向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税务部门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如符合新产品条件的,按新产品有关减免税规定办理。

六、产品“采标”符合第一条规定,经市经委、财政局核准,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可对产品生产工人、主管该产品生产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增发一次性奖金。

七、企业购置用于“采标”的检验设备(仪器),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内的费用,可列入生产成本。

八、“采标”的优秀产品标准,可申请科技成果奖。

九、对“采标”产品的优惠待遇,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十、“采标”验收合格的企业产品,纳入省市标准(标准计量)局日常质量监督范围,监督检验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的,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罚:

1.获得“采标”验收合格证书的产品,抽查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以质量不合格论处,并按《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企业不按已验收的“采标”标准生产或不具备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的条件,吊销其“采标”验收合格证书。3.获得“采标”验收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在整改期间由省标准局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享受本规定的一切优惠待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中各项优惠条款适用于经国务院有关部委“采标”验收合格的企业产品。凡部委“采标”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及时报省标准局备案。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