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装用汽车防盗报警器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26 施行日期: 1987.07.01 题 注 : (1987年5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保护集体、个体车辆和驾乘人员的安全,预防和抑制抢劫、盗窃汽车案件的发生,决定在全市统一推广安装使用汽车防盗报警器。具体办法如下: 一、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对在本市登记的小型汽车装用报警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首先在出租汽车中选型安装,等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 二、汽车防盗报警器的供货和安装,统一由南京市公安局所属保安公司安全器材工程部(白下路一百四十七号)提供服务,并派专人负责指导使用。 三、对列入安装范围的车辆,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将把是否安装服警器作为发照、年检、验车考核条件之一。 四、用户对报警器要定期检查,注意保养和维护,如遇有障碍应及时通知南京市保安公司安全器材工程部进行检修或调换。 五、用户对汽车防盗报警器必须保密。不得将已装报警器,以及报警器的结构、性能、装置部位、密码使用方法等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违者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