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分级负担合作兴办水利工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06 施行日期: 1987.10.06 题 注 : (1987年10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全文 加强水利建设,促进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现将省水利厅拟订的《关于分级负担合作兴办水利工程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予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径与省水利厅联系。 附:关于分级负担合作兴办水利工程的暂行办法(江苏省水利厅)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水利建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工程性质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建设,分级负担,合作兴办,以促进水利事业进一步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工程性质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建设。 1.关系到大面积防洪排涝和调水的流域性治理骨干工程,报请国家计委、水电部安排;当地受益明显的,也可由国家与地方联合举办。 2.跨市的流域性或区域性除害工程、大型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省市际影响较大的边界矛盾,由省适当安排基建投资或给予补助。 3.一市一县范围内直接受益的水利工程,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由市县自行兴办。确属因洪致涝和贫困多灾低产地区的除害工程,在自力更生为主的基础上,省酌情予以补助。其中,属于一县范围内受益的项目,省基建投资只适当补助关键工程的挖压、拆迁补偿费和排水费以及配套建筑物费用,对于财政倒挂县工程量较大的,除上述补助外,可酌情补助土方民工工资。 4.一县一乡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靠地方和受益群众自办。工程任务要分别落实到村、组、户、人,田间工程由农户自行负责;小沟以上工程则按受益范围,分别由村或乡组织施工。省安排的农田水利补助费重点是支持贫困地区改善水利条件,提高抗灾能力和对低产因的改造,土方一律自办,挖压、拆迁自行调整解决,省按完成土方情况,酌情补助部分配套建筑物设备材料费。5.一县范围内跨乡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由县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局部工程由于不配套,影响效益发挥,可在自行开挖土方的基础上,省酌情补助建筑物总造价的30—50%,贫困地区可大于50%。其余由地方自筹。 6.农田水利补助工程,自筹资金应专户存入银行取得签证,才能拨给补助经费。 7.一市一县范围内,原有国家水利投资或补助建设的直接受益工程,需要疏浚加固,原则上由受益地区自行安排。遭遇特大洪涝、水毁严重的骨干水利工程,市县自行恢复确有困难,省适当予以补助。 第三条由受益部门分别举办、合作兴办和委托代办水利工程。 1.对于专门为工交等生产经营部门服务的工程,由受益部门自行举办。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利用工程,在统一规划下,由各受益部门、企业按照受益大小共同投资,合作举办。受益单位自行或合作举办的工程,在落实投资计划的情况下,也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办,水利部门应积极做好规划设计、咨询、施工等服务工作。 2.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通知,城市和新工业区的防洪排涝工程,主要为工业和城市服务者,由城市建设部门投资;专为保护某一企业的防洪、排涝工程,由该企业投资;涉及城市防洪屏障的流域性重点工程,由水利部门投资。 3.在通航河流上,由于修建水利工程造成碍航,需建设船闸的,由水利部门负责举办;由于新发展交通航运,需要建设船闸、桥梁的,由受益市县或交通部门在不影响防洪、排灌的前提下投资举办。水利部门修建的涵、闸、桥梁,如受益市县或交通部门需要提高标准,其提高部分所需增加的经费由受益单位落实投资计划后,可与水利工程结合实施,一次完成。 4.对既为农业服务,又为工业、城镇供水、发电、交通等多部门服务的工程,在统一规划下,原则上水利投资只承担关系到流域防洪保安、大面积抗灾和为农业服务的部分,其余由各有关受益部门落实投资计划,合资统一实施。也可由受益市县统一组织实施。关系到国土整治的工程,涉及大江、大河综合开发治理的项目,由水利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出规划、计划,报省计经委、国家计委申请国家投资或受益单位合资建设。 5.为保护通航河道堤岸有利航线畅通,防止坍坡,保护农田,拟征收内河通航河道护堤费。经费由航管部门代征,市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用于护岸、护堤、防坍等综合性治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水利、财政部门拟订,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民工生活补助和征地补偿标准。 1.省基建投资安排的流域性骨干河道和跨市的区域性骨干河道土方工程,补助民工生活费每工日1.00元。 2.省基建投资补助的一市范围内的跨县土方工程,补助民工生活费每工日0.7元。 3.贫困地区,财政倒挂县,列入省基建投资补助的一县范围内工程,民工生活费可适当补助每工日0.45元。 4.土方工程间接费标准,地方基建仍采用直接费的45%。 5.水电部安排的大江、大河流域性治理主体工程,民工补助和间接费标准均按水电部规定执行,其附属工程按受益范围、工程规模,分别按省内同类工程标准执行。 6.水利基建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水利、公路、航道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充实施办法》执行。 7.列为农田水利补助的工程,其土方、挖压废土地、青苗和拆迁房屋,省一律不予补助。 第五条劳动积累。 1.水利建设关系到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民直接或间接受益,除国家分别情况给予必要的投资外,还必须依靠农民自己的劳动积累。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2.水利工程需要投入的劳力,原则上由工程所在地,按直接、间接受益或保护范围内所有单位合理承担。除务农户采用按田亩、按劳力负担的办法外,凡吃农村口粮(非务农)的和受益单位的劳力(职工)原则上都应同样承担劳务,出劳有困难的,可以以钱代劳。对需要照顾减免的应经县或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 3.农田水利工程的劳动积累,可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田间工程实行种责任田,挖责任土方;二是实行水利劳动积累制度,一般每年每个整劳力安排十至二十个工日,主要用于县、乡农田水利工程;三是对水利基础差、贫困低产地区,需连片治理的工程可实行“推磨转圈、换工还工、先后受益、大体平衡”的办法;四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可以根据各部门收入和受益情况确定投劳或合资兴办,也可以农、副、工三业共同负担。 第六条增加对水利的投入。 1.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摆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水利投资要尽快恢复到1980年财政包干时的水平和中共江苏省委苏发〔1986〕22号文件《关于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增加对水利的投入。 2.各地应根据乡镇经济发展的情况,从建农基金、耕地占用税和粮食发展专项资金中规定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水利。 3.乡及乡以下直接受益工程(包括跨乡联合举办的工程),有条件的可实行按劳动收入筹集水利发展基金,专存使用,改变过去临时筹集资金的做法。 第七条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由各级和受益部门集资举办的基建工程,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的部分,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控制范围,办理基建计划报审手续,分别列入各级基建控制指标。群众劳动积累,以及堤防加固、水库岁修和水毁工程的修复,规定不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单位、部门自办工程,涉及有关河道堤防,并应按规定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