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7.11 施行日期: 2014.07.11 题 注 : (201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图表略,见原文)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图表略,见原文)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图表略,见原文)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图表略,见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