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9.07 施行日期: 1991.09.07 题 注 : (1991年9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1〕21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营、集体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评选优秀新产品。 第四条设立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优秀新产品的评选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优秀新产品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优秀新产品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时间由市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优秀新产品,按以下条件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项目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显著,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已批量生产,在市场上畅销,深受用户欢迎。 二等: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项目属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应用前景广阔,已批量生产,在市场上适销,用户反映好。 三等: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项目属省内首次研制,经济效益较好,应用前景较广,已批量生产,市场销售和用户反映均比较好。 第七条评价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经济效益以开发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有创汇额,以外贸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社会效益以用户报告为准。 第八条企业申报青岛市优秀新产品,须填写《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按产品归口,分别报一轻、二轻、纺织、机械、电子、化工、建材、橡胶、丝绸、医药等十个部门,参加由其组织的行业评比: (一)中央、省驻青企业,其《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按产品归口直接报有关部门; (二)本市各局(公司)所属的企业,应先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由其提出推荐意见后,按产品归口报有关部门; (三)各市(县级)、区所属企业、乡镇企业应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当地经(计)委,由其提出推荐意见后,按产品归口报有关部门。 乡镇企业在向当地经(计)委报送有关材料的同时,抄报市乡镇企业局。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应组织对申报产品进行评议,提出行业评比意见,一式两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齐有关材料后,应按评选标准逐项评议,并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写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中选产品,由市评审委员会发布公报,向企业颁发优秀新产品证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等奖: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奖金一千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的奖金,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全部用于奖励在开发新产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主要研制人员,其奖金的分配额不得低于项目所得奖金的70%;对其他科研人员,也要根据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获得青岛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或两次获得二等奖的首位研制人员,均可晋升一级工资。其工资从厂长的3%奖励工资中列支。 第十四条青岛市优秀新产品主要研制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已有的晋升和提级,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中选的优秀新产品以此荣誉作商品广告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