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11 施行日期: 1998.08.11 题 注 : (1998年8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8]65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9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宏观指导,加快调整工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23号)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企业搬迁改造后原土地用于公建或住宅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统一收取。其中40%上交财政,另60%交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调办)后,原则按其50%返给企业,50%留作调整统筹基金。 二、企业搬迁改造后原土地用于开发项目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开发办不再统一征收,由项目单位自行配套。 三、企业搬迁改造补偿费中所涉及的国有资产(不含土地)评估,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A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 四、企业搬迁改造资金(指补偿费和分成的土地出让金),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原纺织局和化工、冶金总公司所属企业由市工调办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使用搬迁改造资金时,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投资概算及工程进度要求进行审查。凡使用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批;使用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市长审批。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开发办和市工调办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