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1.21 施行日期: 2014.01.21 题 注 : (2005年6月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6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0年10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住宅区(含住宅小区、住宅组团)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住宅区值班室、警务室等治安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 住宅组团入口处应当设置治安值班室,建筑面积按15M2~25M2、层数一层控制。 住宅小区级以上住宅区应当设置警务室,建筑面积按15M2、层数一层控制。 第五条建设住宅组团,应当在住宅组团外围设置美观、实用、透空式围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内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闭路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电子报警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治安防范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已建成使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逐步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