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2.13 施行日期: 1991.02.13 题 注 : (1991年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1991〕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通知已被2002年3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山东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我省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按照设备类型实行抽检,抽检比例为5~10%,并计收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3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3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由国家拨款的省属事业单位和市地以下(含市地)各级事业单位,经分别报请省和市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免缴设备检测费。 第六条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电台审批权限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用。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在我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省内跨地区组网通信、微波通信和公安、铁路系统设置的电台,研制、生产、进口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销售的无线电设备,其无线电管理费用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取。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设在我省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费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 市地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跨地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县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销售的无线电设备,其无线电管理费用由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取。 第七条下列电台免缴频率占用费: (一)专用于战备、防火、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的电台; (二)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 (三)业余无线电台。 第八条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以及县以上(含县)党委、政府和公安、安全、司法、新闻、教育等部门,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3年内减缴50%的频率占用费。 武警部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比照军队的作法执行。 第九条对外国驻山东领事馆及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按照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外国客商独资和合资企业设置的电台,按国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过境过往电台的费用按对等原则收取;其它来山东的国外团体、客商等设台,按频率占用费标准的2倍计收。 第十条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纳入财务管理,列入部门专户,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 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二月份将上一年度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市地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收取频率占用费总额的10%(青岛5%)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凭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并加盖“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 第十四条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省或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需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无线电管理收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