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3.18 施行日期: 2004.03.18 题 注 :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全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规章: 《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 《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 《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