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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科学技术保密的规定

2023-8-7 08:35| 发布者: 苯鸟| 查看: 517| 评论: 0

摘要: 南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科学技术保密的规定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01施行日期: 1987.04.01题注: (1987年4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自 ...

南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科学技术保密的规定

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01

施行日期: 1987.04.01

题     注 : (1987年4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发〔1981〕165号)和省政府《江苏省科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或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二)国家批准的保密专利或可能成为保密专利的发明创造。

(三)我国首创的需要保密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五)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对外有保密价值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技术内容。

(六)我国特有的技术诀窍、传统工艺、特种配方及中药秘方等。

(七)我国独有的各类重要的、稀缺的、珍贵的种质资源和农、林、牧、渔、中药材等及其种养技术、考察资料。其中,农作物包括:糖、棉、油、麻、烟、蔬菜、水果、绿肥、饲料、药材、糖料等优良的品种和各类作物的近缘野生植物的种子、苗木、枝条、芽片、标本、食用菌菌种、生防天敌等。畜牧包括:畜、禽、蜜蜂等改良品种,优良地方品种的种畜(禽)及其精液、种蛋、兽用生物药品菌(毒)种、诊断液、血清和其他专染病菌(毒)种等。水产包括:各种淡水鱼类的亲鱼苗、卵,各种珍珠养殖等。

(八)为国际工业配套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引进国外项目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消化吸收后的重大改革部分和通过秘密渠道获得的专利技术、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及仿制的国外产品。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密级划分

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按其作用、意义和经济价值的大小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或我国特有的,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项目,列为绝密级。例如,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或经国家批准的发明奖项目。

(二)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项目,列为机密级。例如,有独特技术、工艺和诀窍的项目;我国具有独到之处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专用设备、技术图纸、资料,农牧渔业品种资源的实物与有关资料;国家批准的保密专利;沿袭国外方法研究出的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而在国外又系保密的项目等。

(三)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一旦外泄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项目,列为秘密级。例如,在国内尚未广泛推广应用的项目;一般性的研究项目中,具有独特工艺和独特技术诀窍的部分;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各种农牧渔业优良品种、自交系、杂产种的亲本及具有特殊性状的地方品种的实物和资料等。

下达科研、试制计划项目任务的单位,应同时拟定项目密级。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如原拟定的密级不合适,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审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一)绝密级科技项目,本市所属单位由各专业归口部门报市科委审查,报省科委审批。

(二)机密级科技项目,本市所属单位由主管局(公司)、县区科委(科技办)审查,报市科委审批,报省科委备案。

(三)秘密级科技项目,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区科委(科技办)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四)国务院部属、省属在宁单位的科技保密项目审批,按各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将保密项目抄报市科委。

经审批的科技保密项目,由审批单位发给批准书(格式由省科委统一规定)。

第五条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调整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保密项目,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些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或提高密级的,应及时划定密级或上升密级。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办理解密、降密、增密、升密和续密工作。审批权限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技资料,只限于指定的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机密级的资料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资料,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均可使用。

第七条科技保密的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包括利用、收发、登记、回收、归档和销毁等制度),积极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保管设备和条件。凡列入保密的项目,在科研课题完成后,须将计划任务书、调研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测试数据及技术鉴定证书等,交本单位技术档案室统一归档,并标明密级。其它列入保密的技术资料亦应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翻印、复制、摘抄各种保密技术资料,如工作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摘抄于保密本中,并按保密要求保管和处理。

(二)借阅密级科技资料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履行批准、登记、注销手续。一般不准携带密级文件、资料离开工作场所,如特殊需要,应按批准权限办理,并由机要交通传递或专人接送。如系绝密资料,应二人同行,严密保管,共同负责。禁止私人将密级文件、资料带往公共场所以及自己和亲友家中。

(三)凡属要销毁的科技保密资料,应按处理保密废纸的规定办理,不准向一般收购站出售。

第八条宣传指导新的科技技术研究成果时,一般只宣传该项成果的作用和意义,并按本规定的第四条办理审批手续。凡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一律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进行公开的宣传报导和出版发行。内部专业刊物,在审稿时也必须注意不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内容。

第九条科学技术保密业务活动的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业务活动要遵循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提高革命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公布、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进行经济技术援助和科学技术合作,要有领导、有控制地进行,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技技术保密资料,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在对外科技交流、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国外提供保密的技术资料、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样品、新材料、新产品、苗木、种子等。

(三)向国外提供论文、稿件等,必须事先由作者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如涉及科学技术的保密内容,由市科委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科委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将尚未公开发表的科学技术论文、资料等送往国外。

(四)出国访问、考察、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人员,不得将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保密项目情况泄露给国外;不得将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包括笔记本)、样品、新产品携带出国。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国时,要按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

各单位对出国人员要进行出国前的保密教育和回国后的保密检查。

(五)有科学技术保密任务的对外开放单位,在接待外宾参观访问前,要拟定对外介绍提纲,统一口径,划定外宾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的项目和交换资料范围。凡列为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安排外宾参观、照相或录像,也不得安排外国留学生实习。

有科学技术保密任务的非对外开放单位,一般不安排外宾参观。确需安排的,要经省、市领导机关批准,并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六)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防止对外泄密。对内采取保密措施是为了缩小扩散面,不能借口保密而互相封锁,妨碍科学技术交流。国内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手续,利用其所需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但需承担保密义务。

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国内交流,不许封锁。

第十条各单位要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有保密委员会的科研、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科技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不得将保密的科学技术资料、样品等带到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并要经常进行科技保密检查。

第十二条建立科技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一)有关单位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补救措施。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但尚未造成泄密或泄密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泄密情节严重以及窃取或出卖科技秘密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关于国防科技保密问题,按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